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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依權責劃分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93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30009804號函
94年12月21日原民教字第0940037147號令修正
95年7月5日原民教字第09500200301號令修正
96年4月9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8531號令修正
97年4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70021142號令修正
98年9月25日原民教字第09800449901號令修正
二、
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二日起年滿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
補助額度:
(一)
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二)
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
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或已領有中央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其補助低於本要點之補助額度,得補足差額者,以上二者其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六、
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二)
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
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四)
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五)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
以詐欺或其他虛偽不實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應立即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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