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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中華民國98925
傳藝秘字第0980007110

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主  任 柯基良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12日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329日文壹字第0931108181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220日文參字第0951104276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7520日文參字第0972114432號函備查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98925日傳藝秘字第0980007110號令修正

十、 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含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處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