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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規定
主 任 柯基良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1月2日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年3月29日文壹字第0931108181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2月20日文參字第0951104276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7年5月20日文參字第0972114432號函備查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98年9月25日傳藝秘字第0980007110號令修正
十、
同一案件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含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者,本處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二單位以上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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