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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本案授權水土保持局決行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
應變作業程序
(一)
警戒監控
1、
氣象監控:中央氣象局隨時掌握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2、
土石流觀測: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中央氣象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發布土石流警戒區之參考。
3、
現地觀測:地方政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
(二)
災害分析研判
1、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應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
2、
地方政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1、
發布時機:
(1)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2)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區,地方政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
(3)
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區,地方政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4)
地方政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區。
2、
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由上而下通報。
(1)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警戒區相關訊息,應公布於土石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資訊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
(3)
由新聞局及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
(4)
由地方政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及巡邏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通報等災害預報訊息,於災害發生前將災害資訊傳達至各單位與民眾、村里鄰社區住戶。
(5)
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
劃定管制區
1、
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劃定並發布管制區範圍,嚴格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疏散撤離。
2、
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警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請求協助。
(五)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助:
1、
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
2、
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居民提早疏散。
3、
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疏散至避難處所。
4、
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內不肯疏散之居民並送至避難處所。
5、
災民收容:地方政府輔導各地區登記災民身份人數,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宿。
6、
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
7、
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
8、
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
9、
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六)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1、
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2、
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
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1、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石流警戒區,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縣市政府。
2、
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公布之土石流警戒區,適時解除管制區範圍。
五、
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一。
六、
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二。
附錄一
實施項目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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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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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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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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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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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及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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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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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防災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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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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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社會司)、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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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2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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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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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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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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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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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2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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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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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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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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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社會司)、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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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3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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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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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監控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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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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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2、23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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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災害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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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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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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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2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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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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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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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3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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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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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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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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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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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4、31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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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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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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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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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社會司、民政司)、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衛生署、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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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7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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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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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執行狀況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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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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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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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防法27、30條、基本計畫附表一、土石流業務計畫附錄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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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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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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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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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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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各單位執行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工作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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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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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事項(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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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事項(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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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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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
(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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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規劃示範
●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
●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冊提供
●土石流觀測
●災害分析研判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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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
●防救災資源建檔
●依據地方政府提供之保全對象清冊建檔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以自動語音系統聯繫建檔有案之緊急連絡人
■道路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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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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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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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
●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
●防救災資源建檔
●建立保全對象清冊
●地區自衛編組
●現地觀測與災害分析
●發布局部地區為土石流警戒區
●土石流警戒區通報
●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
●劃定管制區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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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處所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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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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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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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
●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
●防救災資源建檔
●建立保全對象清冊
●避難處所整備
●地區自衛編組
●現地觀測與災害分析
●發布局部地區為土石流警戒區
●土石流警戒區通報
●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
●劃定管制區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
●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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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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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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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彙整(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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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消防署)
●防救災資源建檔(消防署、營建署、社會司)
●依據地方政府提供之保全對清冊建檔(消防署、警政署)
●避難處所整備(消防署、社會司)
●地區自衛編組(消防署)
●管制區警力支援(警政署)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電話聯繫村里長(消防署、警政署)
■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疏散(消防署、警政署)
■強制疏散(警政署)
■災民收容(社會司、民政司)
■管制交通(警政署)
■道路搶通(營建署)
■治安維護(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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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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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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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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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分析研判
●發布土石流警戒區
●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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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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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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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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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規劃示範
●防救災資源建檔
●建立保全對象清冊
●避難處所整備與地區自衛編組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電話聯繫村里長
■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疏散
■災民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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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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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央地質調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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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敏感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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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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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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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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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警戒監控
●災害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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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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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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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警戒區訊息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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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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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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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疏散
■強制疏散
■災民收容
■醫療救護
■管制交通
■道路搶通
■治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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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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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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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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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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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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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處所整備
●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
■災民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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