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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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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交路字第0980009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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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
部 長 毛治國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
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變更手續。
(一)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
行車執照。
(三)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器腳踏車免附)。
(四)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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