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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中華民國98109
交路字第
0980009169

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

部  長 毛治國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

           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檢驗變更手續。

()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 行車執照。

()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器腳踏車免附)。

()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