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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81020
台內建研字第0980850160

訂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訂定「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及「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部  長 江宜樺

 

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指定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綠建築標章評定作業,藉由各界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 設有能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 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並合理分配,辦理申請案件書圖文件查核作業之業務,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綠建築實務相關工作經驗。

() 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協助行政文書作業之彙整,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行政事務工作經驗。

() 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 能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二十一人以上組成評定小組。

() 能辦理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之追蹤查核作業。

() 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得邀請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產官學界具有綠建築評估指標專業領域及經驗之代表,並須簽立同意書及不得受聘於其他依本要點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之切結書。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之各項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部申請重新指定。

四、本部為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評定小組專家學者之認可,得邀集專家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五、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者,經評選小組評選通過,由本部指定後公告之。

六、第三點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 申請單位之屬性介紹。

() 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 評定小組組成及人員邀集情形說明。

() 評定作業(含標章現場查核)處理程序。

() 評定作業時程管制方式。

() 提供申請人之諮詢服務方式。

() 追蹤查核作業及處理規定。

() 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 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

() 收費基準。

            申請單位得依業務需要,於北、中、南區分別設置評定小組。各區評定小組成員應至少七人以上且不得重複,各區評定小組均應設有會議場所,並應載明於執行計畫書。

七、 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於第六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

八、 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其專任技術人員、專任行政人員及評定小組成員,應參加本部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教育訓練。

九、 本部對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業務,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會同辦理。

十、 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指定:

() 應具備之人員或設施設備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 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 未依規定或收費基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

() 評定不實。

() 接受不正當利益。

() 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 其他經本部認定辦理評定相關業務違失情節重大。

           前款評定專業機構自廢止其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

十一、評定專業機構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評定及抽查等執行事項,彙報本部備查。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綠建築標章: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或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尚在施工階段之特種建築物,經本部認可符合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證書。

() 綠建築標章申請人:指該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或單位)首長、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 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該建築物之機關(或單位)首長或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 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所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劃分綠建築等級。綠建築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三、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 工程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

() 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訂定須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

() 其他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

四、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評定書,向本部提出申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標章或證書。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認可案件尚需補正相關文件時,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完成,得予以駁回。

五、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

() 設計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

() 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

() 申請認可類別、指標項目、評定基準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六、評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評定書編號、評定日期。

() 評定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評定小組成員姓名、簽章。

() 建築物名稱及建築物概要。

() 綠建築等級。

() 通過綠建築指標項目。

() 申請案評定報告總表。

() 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以及評定結果(含審查會議紀錄)。

() 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之補充資料。

七、申請評定相關文件如下:

() 綠建築評估資料總表。

() 綠建築分級評估計分表。

() 聯絡人資料表。

() 申請人、建築師切結書。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者,並應檢附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 資料公開閱覽或複製之授權書。

()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合法房屋使用證明或特種建築物許可文件。

() 建築物之概要(含各樓層平面圖及各向剖立面圖)。

() 各項評定指標評估說明。

八、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說明如下:

() 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評定基準,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 申請認可之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規定之建築物,須取得認可通過之指標項目,從其規定辦理。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核定。

九、評定專業機構受理案件之評定時間規定如下:

() 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二十二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 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評定完竣,並出具評定書。

() 己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公有建築物,因工程變更,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重新認可,並依核定圖說施工,於驗收合格後,申請綠建築標章者,得於二十五日內評定完竣。

            評定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時,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仍未補正完成者,應予退件。

            公有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而申請綠建築標章者,需於評定通過後三個月內檢附使用執照送評定專業機構,取得評定書,始得向本部申請認可,逾期未檢附者應予退件。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時間,不含申請人補正之作業時間及展延時間。

十、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以內得申請繼續使用。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該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有涉及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應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後,報本部重新認可。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後續使用,有涉及指標項目或綠建築等級變更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檢附原標章申請人同意書及第四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評定通過,報本部重新認可。

十二、評定專業機構審核標章相關文件時,應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會同申請人赴現場查核。

               前項標章申請案,本部得視需要辦理查核。

十三、本部或評定專業機構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者,應促其三十日內改善;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時,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情形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認可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得註銷標章或候選證書,並於本部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及通知原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

十四、綠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建築研究所製作並依法註冊公告之。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十六、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向本部申請補發。

十七、依本要點申請認可之案件,本部僅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書及評定書予以認可。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認可標章或證書:

() 建築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

() 偽造文書。

() 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 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