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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船員服務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七十四條之一。
附修正「船員服務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七十四條之一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服務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七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院校航海、輪機或相當系科畢(結)業。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相關科系畢(結)業任見習生期滿六個月。
三、
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並上船見習期滿六個月。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七、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八、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九、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
十、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大廚、二廚、廚工除外)之海員。
十一、
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二、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第 八 條
具有前條各款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內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二、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三、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一年以上。
四、
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在總噸五百以上行駛國內航線船舶之航海、輪機見習期滿六個月。
五、已退除役之陸、空軍士官學校相關科畢業。
六、曾任漁船普通船員資歷滿一年以上。
七、曾任動力小船駕駛滿二年以上並持有證明。
第七十四條之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水上警察科航海組、海洋巡防科航海組、水上警察科輪機組、海洋巡防科輪機組及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系之在校學生,准予於總噸位五百以上之公務船舶上船實習,並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前項船上實習經歷證明經公務船舶所屬機關開立後,由學校轉請當地航政機關登載,並按其上船實習天數乘以三分之二計算船上實習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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