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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81028
台內中營字第0980810136

修正「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四條條文。

附修正「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四條條文

部  長 江宜樺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五千元計。

二、 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八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

三、 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七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者以新臺幣八萬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