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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981029
台學審字第0980158663C

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部全部授權大學校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授權基準如下:

() 著作(包括作品、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送審通過比率:

近四年內以著作送審人次

通過比率(%

三十五人次以上

七十以上

二十人至三十四人次

七十五以上

十五人至十九人次

八十以上

 

() 專任師資結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專任教師中合格教授所占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專任合格教授超過四十人。

3、近四年教授送審通過者占總送審人次之百分之五十。

4、專任合格教授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且教授與副教授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

() 制度運作:

1、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組成及運作情形良好。

2、已訂定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之評量基準及所占之權重或通過門檻。

3、針對著作評審已建立外審制度。

4、針對現有師資結構及陣容尚不理想之系所,其教師評審已有嚴謹之管制。

5、已建立教師評鑑及教學研究獎勵制度,運作顯見績效。

6、已建立教師申訴制度,且運作情形良好。

           前項第三款各目規定及運作,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

七、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審查原則如附件。

八、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其教師年資起計核算方式如下:

() 新聘教師:

1、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2、未依前目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年月起計。

3、 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於起聘三個月內審查完竣,經報本部備查者,准予依聘約所載之開始年月起計。

() 升等教師:

1、 學年度第一學期內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八月)起計;學年度第二學期內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二月)起計。

2、未依前目規定期限辦理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年月起計。

3、 因情形特殊,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經報本部備查者,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情形特殊,指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或教師對審查結果不服提起救濟程序等情形。

 

附件

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審查原則

教師資格審查項目

類別

審查原則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

以本部已建立參考名冊地區之國外大學校院MasterDoctor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自行審查。研究成績並應辦理實質審定(包括外審)。

以本部尚未建立參考名冊地區之國外大學校院MasterDoctor學位或文憑送審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自行審查。持國外Master學位或文憑者,並應以其學術實際成就,審查認定是否具講師資格;持國外Doctor學位或文憑,並應以其專門著作,審查認定是否具助理教授資格。

1、 如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原需以其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報本部複審者。

2、 原以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 經常會決議需以論文、專門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

比照依教育人員任用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七條各款以專門著作(包括作品、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送審。

以國外MasterDoctor以外學位或尚未建立採認名冊文憑(如歐洲藝術文憑、Licence)送審者。

專案報本部審查。

二、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以專門著作(包括作品、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自行審查。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送審者。

 

應審查送審者之經歷及專門著作,其專門著作之審查應符合以專門著作(包括作品、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送審之規定。審查通過後,將相關專門著作、審查資料及學術上特殊貢獻等文件送本部提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四、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處理。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等情形。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處理,並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