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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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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衛署食字第0980462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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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
(二)
地址:104台北市林森北路80號3樓
(三)
電話:(02)8590-6850
(四)
傳真:(02)2523-005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楊志良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目前農委會准用於禽畜動物用藥品之品項中,阿美拉黴素(Avilamycin)本署尚未訂有最大殘留容許量之規定。為合理管制動物用藥之殘留,並維護國人健康,本署依風險評估原則,並參考有關科學資訊,爰增列阿美拉黴素於豬及肉雞中各可食部位之殘留容許量,以符合實際衛生管理之需求。
本署現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中表列之「Arsenic」,係指動物用藥「洛克沙生(Roxarsone)」之指標殘留物質有機砷,因僅以指標殘留物質作為表列之藥品名稱並不完整,爰修正該項藥品之中英文名稱,以臻明確。
另外,針對Cyromazine(賽滅淨)、Diclazuril
(戴克拉爾)、Nicarbazin(乃卡巴精)、Salinomyci(沙利黴素)及semduramicin(仙杜拉素),分別新增其藥品之中文名稱,俾使有關資訊更加完備。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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