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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公告訊息」選項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源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
電話:(02)2343-3831。
(四)
傳真:(02)2343-385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 芸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適用免收頻率使用費頻率使用之用途項目,符合實務需求酌修本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俾資明確。
鑑於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之頻率使用費,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收取以來,該業務之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未曾修正,考量當初基於鼓勵新通信科技之目的,給予業務別調整係數優惠之事由,隨諸該業務之蓬勃發展,爰將收費基準之業務別調整係數適度調升,並調修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標準數量,以切實反映該業務使用頻率之價值。
查目前中華電視臺因屬於公廣集團,擬將其電臺調整係數比照公共電視臺適用數值,另因「教育電視臺」已納入「中華電視臺」,故配合修正本收費標準之附件五,電臺調整係數欄。
另為因應八八水災災變所造成之通訊電路中斷,以及鼓勵電信業者於偏遠地區配合建置備援路由(微波鏈路),提高電信網路使用之可靠度,故擬給予微波鏈路頻率使用費之調整係數d=0.1之優惠。另針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附錄二,將刪除「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等文字。此係考量「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應按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之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提報,對於因應災害應變建置微波鏈路,將造成緩不濟急,爰基於災區建置微波鏈路之需要,以及符合偏遠地區之定義範圍,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即適用調整係數d=0.1之優惠。
相關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
針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二款修正為「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另同條第五款修正為「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使得本會認定免收頻率使用費之用途,更具明確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其頻率使用費收費基準之業務別調整係數由0.4作適度調升為0.5,並調修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由2,500調為83,000,以反映該業務使用頻率之價值。(修正附件一)
三、
中華電視臺因屬於公廣集團,將其電臺調整係數比照公共電視臺為0.2,並酌修「教育電視臺」為「中華電視臺」。(修正附件五)
四、
於附錄二,公眾電信業務,將「微波鏈路(電信普及服務專案核定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d=0.1」,修正為「微波鏈路(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d=0.1」。(修正附錄二)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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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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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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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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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 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 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 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 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 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 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 軍事專用。
八、 其他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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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 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 雷達使用。
三、 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 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 消防救災暨緊急醫療救護。
六、 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 軍事專用。
八、 其他經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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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適用免收頻率使用費頻率使用之用途項目,符合實務需求,第二款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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