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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 金屬冶煉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 電弧爐煉鋼工業

以廢鐵為原料之電弧爐煉鋼業。

三、 煉油工業

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四、 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稀、

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五、 紙漿工業

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六、 水泥製造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七、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八、 煉焦工業

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九、 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十、 重金屬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以融溶法製造者除外。

 

附表二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 染、顏料工業

指有機、無機染、顏料、塗料、油漆及其中間體之合成或製造工業。

二、 皮革工業

以生、熟皮或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濕操作」之皮革製造工業(但無濕操作之加工業除外)。

三、 羊毛工業

以羊毛為原料經洗滌、脫脂、碳化等作業之工業。

四、 造紙工業

以紙漿、廢紙為原料或以竹片為原料採機械製漿,半化學製漿之造紙工業。

五、 石灰工業

以灰石為原料製造石灰之工業。

六、 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但僅摻配者除外)。

七、 酸鹼工業

指各種無機酸(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氟酸);鹼(如燒鹼、純鹼)之製造工業。

八、 活性碳工業

以木屑或椰子殼等為原料製造活性碳之工業。

九、 瀝青拌合與預拌混凝 工業

以砂石、水泥或瀝青為原料之拌合工業。

 

十、 石綿工業

指石綿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一、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十二、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指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僅調配、加工者除外)。

十三、 人纖工業

指各種合成纖維或再生纖維(如螺縈纖維)之製造工業。

十四、 紡織染整工業

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業除外)。

十五、 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

指專業從事電鍍及陽極處理者。

十六、 廢料處理業

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鋁、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十七、 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等製造工業及釀酒業。

十八、 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指使用鎳、鎘、鉛、水銀或其氧化物為電池原料之工業。

 

十九、 印刷電路板工業

指有蝕刻作業者。

二十、 半導體工業

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工業。

二十一、 乙炔製造業

 

二十二、 基本化學工業之氰化鉀、氰化鈉、氰化物等製造業

 

 

二十三、 汽機車製造業

 

二十四、 船舶或飛航器製造業

 

二十五、 高分子架橋劑製造業

 

二十六、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含環境衛生用微生物製劑,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七、 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二十八、 水泥熟料研磨工業

 

 

附表三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金屬冶煉工業

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及其他金屬工業。

二、電弧爐煉鋼工業

如附表一

三、煉油工業

如附表一

四、石油化學基本工業

如附表一

五、紙漿工業

如附表一

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七、煉焦工業

如附表一

八、二氧化鈦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九、酸鹼工業

如附表二

十、染、顏料工業

如附表二

十一、皮革工業

如附表二

十二、染整工業

指從事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它布料上漿、退漿、精煉、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工業。

十三、金屬表面處理工業

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及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電鍍工業、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十四、廢料處理業

以廢料、渣為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蝕刻液、廢油、廢溶劑煉製業、廢鉛、鋅、銅、鋁、鎳或其廢渣為原料之冶煉業及廢酸、鹼處理業、廢五金焚化處理業。

十五、環境衛生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十六、劇毒性或危險性化工原料製造業

指氰化鈉、鉀、鋅之製造、溴化氰之製造,硬脂酸鎘、鉛之製造,有機過氧化物之製造,氯,石綿工業,火藥工業,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十七、具有含多氯聯苯事業廢棄物之工業

 

 

附表四

 

工業類別

定義及適用範圍

一、羊毛工業

如附表二

二、造紙工業

如附表二

三、水泥製造工業

如附表一

四、肥料工業

指各種有機、無機肥料之製造工業。

五、活性碳工業

如附表二

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

如附表二

七、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如附表二

八、人用藥原體製造工業

指人用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

九、醱酵工業

指味精、酵母、氨基酸、檸檬酸製造工業。

十、其他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之工業

 

 

附表五

 

開發行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許可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者,其累積開發規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及歷次擴建(擴大)規模合計總和之累積起算日期

開發行為涉及累積開發(擴建)規模條次

累積開發(擴建)規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標準

累積起算日期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目、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四條

第九款、第十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十一款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十目、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七條

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三款第十目、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八條

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至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三款第一目(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六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八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至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目(開採長度)

沿河身計其累積開採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目(面積、土石方)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目至第十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至第十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十五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七款

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七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九條

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款第七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款第一目、第五目、第六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三款第三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三款第五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十條

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七款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

第二十一條

第六款、第七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八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八款

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四款(面積)

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四條

第一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九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前款第二目、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八目)、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三目、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

累積燃氣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或累積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裝置容量二.五萬瓩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七目

累積燃氣裝置容量十萬瓩以上,或累積燃油、燃煤或其他燃料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款(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四款(面積)

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五款(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五款(面積)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六款(第一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項第七款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款第八目、第九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二目)、第二目、第

如條文

中華民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七目、第八目

如條文

中華民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九目

累積開發面積二.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四款第

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二目1(第一款第一、第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十八第二目2

如條文

中華民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項第二十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第二目)、第二目至第四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十一款第一目(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第七目)、第三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十二款(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第六目、第七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項第二十三款第一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十一目、第十二目

如條文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四日

第一項第二十三第九目、第十目

如條文

中華民九十九年三月二日

備註:本附表所定累積起算日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函釋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