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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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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經授能字第09820087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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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石油煉製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進料退費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煉製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進料退費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施顏祥 公出
政務次長 林聖忠 代行
石油煉製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進料退費申請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石油煉製業者從事於下列事項,得申請石油基金退費:
(一)
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進料。但生產石化原料製程副產之石油製品回流作為燃料用途部分再供作石油製品摻配料,應列為石油基金退費減項。
(二)
銷售石油作為石化業製造石化原料進料。但副產石油製品作為燃料用途部分再供作石油製品摻配料,應列為石油基金退費減項。
(三)
自行生產或委外加工生產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之石油進料。但其用以摻配汽油數量,應列為石油基金退費減項。
原油煉製生產之柏油、石油焦、硫磺、燃氣等非屬石油管理法石油製品範疇及作為溶劑油、潤滑油原料者,不得申請石油基金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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