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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三、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680
(四)
傳真:02-8969-135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 冲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目前本會對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等金融業,已分別依各業法之授權規定,制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然因各業別內控內稽辦法所規範內容大致相同,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修法成本考量,爰彙整前揭五大金融業之內部內稽辦法內容,比照「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架構,制定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共四十七條,內容分為總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及附則等四章,主要規範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規範對象:
本辦法規範對象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二、
內部控制制度之目標、設計及執行:
本辦法規定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其中內部控制制度應達成三大目標及五大原則及涵蓋所有營運活動,此外並須建立自行查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三、
內部稽核制度: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建立總稽核制;同時並規定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總稽核及各級稽核人員每年受訓練時數、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事項、內部稽核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之頻率、對子公司之查核,及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之項目。另為強化總稽核及內部稽核人員職責,及避免利益衝突,分別制定得解任總稽核之事由,及內部稽核人員之禁止行為。
四、
自行查核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出具: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定期辦理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對自行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對外揭露及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
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制度: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明定總稽核、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遵守法令主管;另為利金控公司及銀行業配合調整組織架構,爰另規定調整期間為六個月。
七、
風險管理制度: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等事宜,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
八、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對子公司之管理:
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及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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