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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9118
台內消字第0980825206

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部  長 江宜樺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三 條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而換發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第 四 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