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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局 長 陳介山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71000116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09910001230號令修正
四、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且同一案件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得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但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第二點第四款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為限。
(二)
依法設立之學校。
前項申請補助單位,其財務必須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五、
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依本局年度公告期限及補助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緣起及背景。
(二)
策略及目標。
(三)
執行方式及內容。
(四)
執行標準化工作小組之成員及架構。
(五)
預期成效。
(六)
執行期程及進度。
(七)
經費編列。
八、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繳交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全部原始憑證影本、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開立之收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一、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款予以扣減、不予核撥或予以追繳:
(一)
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
(二)
未依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相關情形,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三)
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
(四)
有計畫內容無法執行之情事。
(五)
未依第七點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六)
依第七點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
(七)
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
(八)
同一案件領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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