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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24
通傳企字第09940004540

主  旨:預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本會9923日第342次委員會議決議。

三、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企劃處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

()  電話:02-23433927

()  傳真:02-2343393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 芸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隨著電信自由化的推動,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參進者日眾,各國電信監理機關,面對日益競爭或競爭程度相對較高之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其資費管制服務項目逐步由零售市場朝向中間市場(如批發價業務項目),以降低電信事業間交易成本,提升電信市場競爭強度,使消費者終獲利益。為配合電信服務資費合理化,避免因電信服務零售資費下降,造成價格擠壓現象,使得部分電信事業經營不易而退出市場,不利於整體電信市場之健全發展,爰增列現行批發價格調整方式,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以及依第二條所定價格調整上限制等兩種方式辦理,並以費率較低為準,修正批發價價格之訂定及調整方式。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九條之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 依第二條規定計算之。

前項批發價格之調整,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第九條之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批發價格之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一、 隨著電信自由化的推動,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參進者日眾,各國電信監理機關,面對日益競爭或競爭程度相對較高之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其資費管制服務項目逐步由零售市場朝向中間市場(如批發價業務項目),以降低電信事業間交易成本,提升電信市場競爭強度,使消費者終獲利益。為配合電信服務資費合理化,避免因電信服務零售資費下降,造成價格擠壓現象,使得部分電信事業經營不易而退出市場,不利於整體電信市場之健全發展,增列現行批發價格調整方式,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以及依第二條所定價格調整上限制[(Pt – Pt-1) ÷ Pt-1] × 100% ≦(ΔCPI–X)公式等兩種方式辦理,並以費率較低為準,爰修正第三項及增列第四項、第五項。

二、 其餘項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