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條之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分別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 依第二條規定計算之。
前項批發價格之調整,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
第九條之二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批發價格之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
一、 隨著電信自由化的推動,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參進者日眾,各國電信監理機關,面對日益競爭或競爭程度相對較高之電信服務零售市場,其資費管制服務項目逐步由零售市場朝向中間市場(如批發價業務項目),以降低電信事業間交易成本,提升電信市場競爭強度,使消費者終獲利益。為配合電信服務資費合理化,避免因電信服務零售資費下降,造成價格擠壓現象,使得部分電信事業經營不易而退出市場,不利於整體電信市場之健全發展,增列現行批發價格調整方式,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以及依第二條所定價格調整上限制[(Pt
– Pt-1) ÷ Pt-1]
× 100% ≦(ΔCPI–X)公式等兩種方式辦理,並以費率較低為準,爰修正第三項及增列第四項、第五項。
二、 其餘項次順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