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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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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01293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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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基準:
(一)
助學金:
1、
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
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之原住民學生,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之。
3、
得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
(二)
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已領有政府機關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 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核實補助;其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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