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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
主任委員 彭 芸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五、附錄二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
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附件一
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
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新臺幣)
= {每MHz系統頻率使用費+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臺)´
行動臺每臺頻率使用費(元/每臺)}´
指配頻寬
´
業務別調整係數
´
區域係數
各類行動通信業務之相關參數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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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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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MHz系統
頻率使用費
(元/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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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MHz可服務之用戶數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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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臺每臺
收取頻率
使用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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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別
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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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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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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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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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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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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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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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下鏈均須計費
2、 區域係數:詳如附錄一
3、
無線寬頻接取之區域係數按縣市加總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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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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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000
|
83,00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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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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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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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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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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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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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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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MHz低功率
無線電話(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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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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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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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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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數據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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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000
|
29,0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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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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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繼式無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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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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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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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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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MHz低功率
無線電話(C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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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000
|
4,500
|
10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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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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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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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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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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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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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計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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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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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方式(每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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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台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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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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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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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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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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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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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電視變頻機(Television
ranslator)/增力機(Television
Booster)/補隙站(Gap Filler)者,不另收取頻率使用費。
2、
在計算涵蓋區域內人口時,電波涵蓋面積超過鄉、鎮行政區域三分之二以上者,以全部人口計算;電波涵蓋面積超過三分之一但不及三分之二者,以全部人口二分之一計算;電波涵蓋面積三分之一以下者,不計算其人口。
3、
全區廣播網之電波重疊涵蓋區域人口數,得酌予扣除。
4、
特(超)高頻電視電臺係54000元/10萬人口 ×
2300萬人口»1200萬元。
5、
數位廣播電臺係1800元/10萬人口
× 2300萬人口
× 數位廣播頻寬1.536MHz/調頻廣播頻寬0.2MHz»300萬元。
調頻廣播頻寬:200kHz
數位廣播頻寬:1.536
MHz
6、
區域係數:詳如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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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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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含公私立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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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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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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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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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調頻廣播電臺(除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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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10萬人口
× 涵蓋人口數
× 電台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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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廣播電臺為0.2,其餘電臺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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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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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調幅廣播電臺(除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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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10萬人口
× 涵蓋人口數
× 電台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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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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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超)高頻電視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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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元 × 電台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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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視臺與公共電視臺為0.2;其餘電視臺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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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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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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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元 × 區域係數 × 電台調整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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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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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調整係數d(特殊用途、業務性質、偏僻地區、非頻率擁擠地區、物價指數等調整因素)
公眾電信業務:
區域多點分散式系統(LMDS;Local
Multipoint-Distribution System)
d=0.4
微波鏈路(提供偏遠地區使用,偏遠地區之定義,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d=0.1
其他
d=1
專用電信業務:
非營利性質政府機構
d=0.3
警察、海巡、醫療、漁業電臺
d=0.1
其他
d=1
廣播電視業務:
商業廣播電臺
d=0.2
非商業廣播電臺(公營廣播電臺及中央廣播電臺)
d=0.1
商業電視臺
d=0.2
非商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及公共電視臺)
d=0.1
微波鏈路(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專案核定,提供偏遠地區使用)
d=0.1
提供離島節目中繼
d=0
其他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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