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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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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通傳營字第09941019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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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
三、「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草案如附件1。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如附件2)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33628
(四)
傳真:(02)234336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 芸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關機關協助檢察官或受其指揮偵查犯罪或於知有犯罪嫌疑時主動調查犯罪之義務,其於協助偵查犯罪或受檢察官指揮偵辦犯罪,向電信事業查詢電信通信紀錄,依法可以減免相關費用。但如果是警察機關主動展開調查犯罪,查詢電信通信紀錄的費用須由有關機關自負,因所費不貲,造成有關機關不小負擔。為減少有關機關支付調閱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及不影響犯罪調查工作,經協調有關機關及相關電信業者後,相關電信業者同意調降有關機關查詢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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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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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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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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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查詢費用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 單向發信通信紀錄:以每頁新臺幣十元計收。
二、 雙向通信紀錄:以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查詢期間不滿一日以一日計收。
前項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仍需計費。
查詢費用,查詢機關應於帳單繳費期限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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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查詢費用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 單向發信通信紀錄:以每頁新臺幣十元計收。
二、 雙向通信紀錄:以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計收,查詢期間不滿一日以一日計收。
前項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仍需計費。
查詢費用,查詢機關應於帳單繳費期限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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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減少有關機關支付調閱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及不影響犯罪調查工作,調降有關機關查詢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為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 本條第二、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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