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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421
勞中二字第0990201114

主  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網址:http://www.labor.gov.tw)「最新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16樓。

() 電話:(04)22595700223

() 傳真:(04)2259211822551662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王如玄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機關辦理考試應徵收行政規費與使用規費,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其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爰研擬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案。

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為:

一、 茲因一四九○○會計事務職類乙、丙級新增資訊項,原職類代號及名稱亦隨之異動,修正為一四九○一會計事務-人工記帳,而術科測試試題及方式未異動,沿用原收費標準(修正第六條附表)。

二、 為因應產業發展趨勢及配合法規規定,電器承裝業僱用一定比例技術士,增列技術士技能檢定新開辦職類「變電設備裝修」乙級術科測試費用(修正第六條附表)。

三、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吊籠操作」單一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單一級及「高壓氣體容器操作」單一級等三職類係屬危險性之機械設備,為防止職業災害,提昇該業技能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增列前述技術士技能檢定新開辦職類術科測試費用(修正第六條附表)。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職類代號

職類
名稱

細項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細項件數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一、 修正會計事務職類代號及名稱(茲因新增資訊項,原職類代號及名稱亦修正,而術科測試試題及方式未異動,沿用原收費標準)。

二、 新增職類:16700「變電設備裝修」乙級、19700「吊龍操作」單一級、19800「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單一級及19900「高壓氣體容器操作」單一級

三、 術科費用主要計算項目為材料費、監評人員監評費及差旅費、工作人員津貼及行政作業費等項目。

14901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

 

 

 

 

 

320

320

14900

會計事務

 

 

320

320

16700

變電設備裝修

 

 

 

 

 

4,300

2,560

16700

變電設備裝修

 

 

 

2,560

19700

吊籠操作

 

 

 

 

 

 

960

 

 

 

 

 

 

19800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

 

 

 

2,700

 

 

 

 

 

 

19900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