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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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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農金字第0995080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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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前項第一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
(一)
借款人為其農(漁)會所屬會員。
(二)
借款人戶籍設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三)
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第一項第二款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專案農貸案件,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借款人戶籍設於所承受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或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二)
當地農(漁)會經農委會許可重設信用部,並正式營業屆滿一年後,應停止受理專案農貸申辦案件。其已承作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貸款經辦機構承作專案農貸有惡性競爭或遭受糾正、處分者,農委會得限制其承作項目、範圍或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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