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農牧字第0990040930號
|
|
主 旨:公告「增列智利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前揭國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該國境外依其有機管理法規及技術性規定執行驗證之結果併予採認,並以公告產品範圍為限。
二、
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如附件。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國家及其產品範圍
|
產品範圍
|
國家名稱
|
備註
|
|
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
|
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匈牙利、智利
|
|
|
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
|
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智利
|
基於智利對畜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有機管理法規及技術性規定,與我國規定相當,爰予增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