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820
經務字第09904605340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ine.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  電話:02-23113001分機711

()  傳真:02-2311378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施顏祥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自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以來,有關短期代理爆炸物管理員資格之規定,尚有未盡周全之處或實務上經指定代理爆炸物管理之人員,有不諳爆炸物管理職務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爰擬具「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規定短期代理爆炸物管理員職務之積極資格。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八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下或離職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

一、 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本辦法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

二、 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三、 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任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達一年以上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上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代理。

第八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下或離職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

一、 曾任爆炸物管理員。

二、 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三、 曾任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達一年以上。

四、 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上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代理。

一、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證者,一年內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依前項第五款至第十一款廢止爆炸物管理員者,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故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 為期爆炸物管理員之代理人員能確實瞭解爆炸物使用及管理之相關規定,以切實代理執行爆炸物管理員之職務,爰將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修正,並將代理人資格增訂須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者,始能擔任。

三、 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