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 中華民國99917
經務字第09904605950

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

部  長 施顏祥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下或離職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代理:

一、 曾任爆炸物管理員,且未有本辦法第十一條不得再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

二、 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

三、 領有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且曾任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工作達一年以上或具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爆炸物管理員請假三十日以上時,遴用單位應即指定取得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