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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二)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
依檢驗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二)
依行照資料確認或輸入車籍資料:
1、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發照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三)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
第一個篩選條件:
當CO2<3.0%,CO或HC值超過排放標準。
當CO2≧3.0%,CO+CO2≧8%。
(2)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5、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6、 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1)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籤號碼。
(2)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四)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對非於本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3、 複驗合格後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五)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六)
機車若係因不定期檢驗通知到檢,則檢驗站應選擇不定期檢驗類別執行檢測。若不定期檢驗不合格後有執行調修,則應於電腦軟體中詳實填寫調修紀錄備查。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一)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二)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三)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四)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攝影檔。
(五)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一)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二)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三)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攝影檔是否相符。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一)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二)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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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一)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二)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三)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四)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一)
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在螢幕上顯示。
(二)
輸入車籍資料:
1、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掛牌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三)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1)
第一個篩選條件:
當CO2<3.0%,CO>4.5%或HC>9,000 ppm。
當CO2≧3.0%,CO+CO2≧6%。
(2)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CO2以22.0%表示,CO以22.0%表示,HC以22,000ppm表示。
5、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6、 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1)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
(2)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後打×,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四)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對非於本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五)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一)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二)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三)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四)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號碼影像檔。
(五)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一)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二)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三)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影像檔是否相符。
六、 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一)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二)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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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車攝影檔應依檢驗軟體指示規格拍攝。
二、
檢驗前應依據行照確認或輸入正確車籍資料。
三、
車籍資料依行照欄位名稱修正為發照日期。
四、
排氣檢驗篩選條件,鑒於目前使用中機車已有三至五期不同標準,故第一個篩選條件敘述修正。
五、
第一個篩選條件調整為CO+CO2≧8%;第二個篩選條件當污染物濃度超過儀器量測極限,應以該儀器量測極限值表示。
六、
於檢驗結果判定內容,刪除有關檢驗章規定。
七、 (三)6(1)「標識號碼」修正為「標籤號碼」。
八、
於不合格車輛複驗內容新增複驗合格後檢驗站不得擅調規定。
九、 新增第6項有關不定期檢驗機車檢驗及調修複驗資料填報規定。
十、
車牌影像檔統一名稱為車牌攝影檔。
十一、
車牌影像檔統一名稱為車牌攝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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