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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9915
環署空字第0990084253

主  旨:預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修正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40條第3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樓。

()  電話:(02)2371-2121分機6302

()  傳真:(02)2371-139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沈世宏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改善機車排氣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自八十七年起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範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對於檢驗人員訓練、檢驗軟硬體功能認證、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品質查核等項目,均已建構完整之規範,惟自九十七年度起,本署要求各機車排氣檢驗站上傳排氣分析儀校正數據,發現校正數據時有異常,本署除對於排氣分析儀機齡、功能、校正程序、檢驗軟體取值及結果判定等進行確認外,亦期針對機車排氣檢驗站日常使用之校正標準氣體進行調查管制,爰將標準氣體納管,補強目前檢驗品質管制之缺漏。

本辦法施行後,迭有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反映部分違規情事之裁處過重,造成管理之窒礙難行,爰修正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違規處分罰則,以臻合理。另修訂定檢補助款申請審查原則、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並新增不定期檢驗補助規定,茲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新增「標準氣體」定義,並增加標準氣體認可證申請應檢具文件、認可證應記載事項、認可證展延相關規定、相關罰則、以及施行期限。(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二、 依據機車排氣檢驗站現況修訂違規項目及處分原則,以及調整部分條文編號及對應條文說明。(修正條文第十七條、新增第十七條之一)

三、 增修定期與不定期檢驗補助款申請審查提交資料及檢驗補助刪除基準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錄二)

四、 修正機車排氣檢驗有效檢驗數值判定基準、取消檢驗章使用規定、增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調修資料填報規定,並修正機車定檢複驗查核表記載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附錄三)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二、 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 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驗站。

四、 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員。

五、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 標準氣體: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

檢驗線:指設有待檢區、檢驗區及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乙套,供排氣檢驗者。

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二、 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 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驗站。

四、 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人員。

五、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 檢驗線:指設有待檢區、檢驗區及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乙套,供排氣檢驗者。

七、 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使用中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一、 第四款增加領有訓練合格證書人員應提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於該站從事排氣檢驗業務。

二、 因應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列入認證管理,新增第六款條文說明。

三、 原第六、七款款次變更為第七、八款。

第八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 使用手冊。

六、 保證書。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標準氣體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五、 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六、 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七、 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八、 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九、 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十、 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品管文件。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項文件除申請表、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 使用手冊。

六、 保證書。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除申請表、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 第二項新增標準氣體申請認可證應檢付文件規定。

二、 原第二、三項項次變更為第三、四項。

三、 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 第四項增列標準氣體申請審查規定。

第九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站名、站號及地址。

二、 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 認可項目。

四、 認可期限。

五、 認可證號。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 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 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認可之成分、有效期限、規格、壓力濃度等規格與使用限制。

二、 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 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站名、站號及地址。

二、 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 認可項目。

四、 認可期限。

五、 認可證號。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 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 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二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項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

原第三項項次變更為第四項。

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電腦軟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一年。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標準氣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申請認可證展延所應檢具之文件如附錄一。

第十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電腦軟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一年。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申請認可證展延所應檢具之文件如附錄一。

第四項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有效期限與期滿展延規定。

原第四項依序修正為第五項。

本條附錄一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應檢附文件規定。

第十六條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證。

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撤銷規定。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 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二、 違反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受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處分,累計達三次者

三、 其他違反本辦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三、 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一、 考量原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主管機關得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罰則,或機車排氣檢驗站遷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等罰則過重,爰修正至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視情節輕重停止其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

二、 第二款新增違反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受停止檢驗處分,累計達三次者之罰則。

三、 其餘款次變更。

第十七條之一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

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二、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者。

三、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者。

四、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五、 檢驗場地、設備、人員操作或其他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六、 服務態度不佳或有誆騙民眾行為經查證屬實,累計達三次者。

七、 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號碼、合格標識號碼輸入錯誤或黏貼錯誤,且未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三次者。

八、 具檢驗資格卻未提報地方主管機關列管檢驗人員執行檢驗業務。

九、 檢驗儀器、電腦操作或週邊設備故障,不立即停止檢驗、未能立即修復或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者。

停止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者,並自停止檢驗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請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 新增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之相關情事。

、現行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納入本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四、 現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納入本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停止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三個月;其連續違反二次者停止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並自停止檢驗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請執行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一、第一項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之罰則。

、現行本條第三項規定移至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標準氣體製造商及供應商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期滿未完成認證者,檢驗站於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時不得使用該廠商產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要點接受機車排氣檢驗業務委託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其換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與原委託之有效期限相同。

前項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於換證前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 原辦法之檢驗站緩衝期限皆已屆滿,爰刪除本條規定。

二、 因應標準氣體認證作業,增加標準氣體商認證申請及緩衝期限規定。

 

第十條附錄一 申請認可證展延應檢附之文件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無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須檢附專業檢驗機構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測試合格之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五、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無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須檢附專業檢驗機構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測試合格之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 項次變更。

二、 第五項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三、 原第五項修正為第六項。

 

貳、 電腦軟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保證書。

五、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六、 軟體安裝程式磁片或光碟片。

七、 電腦軟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 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貳、 電腦軟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六、 軟體安裝程式磁片或光碟片。

七、 電腦軟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 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修正。

參、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儀器代理商須檢附原廠授權書,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五、 保證書。

六、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七、 專業檢驗機構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八、 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九、 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儀器代理商須檢附原廠授權書。

五、 保證書。

六、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七、 專業檢驗機構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八、 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九、 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確認原廠授權書(外文)之授權內容。

肆、 標準氣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五、 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六、 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七、 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八、 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九、 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十、 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品管文件。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本項新增

二、 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應附文件。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電腦軟體認可證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或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示正本供查核。

肆、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電腦軟體認可證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示正本供查核。

一、 項次變更。

二、 新增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檢附文件規定。

 

 

第十一條附錄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規定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文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表A)。

二、檢驗即時檔。

三、機車攝影檔。

壹、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文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表A)。

二、月報表(表B)。

三、日報表(表C)。

原提供月報表及日報表,修正為提供檢驗即時檔與機車攝影檔,作為審查依據。

貳、申請資料整理及寄送規定

一、 每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月之申請表單,寄達指定地點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二、 檢驗相關電子檔,請依環保署網頁公告,於每月十日前完成前月資料補傳作業,逾期則不予補件重審。

 

貳、申請表單整理及寄送規定

一、 檢驗站之申請表單整理方式依「檢驗站申請表單封裝方式」(圖A),整理成冊。

二、 每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月之申請表單,寄達指定地點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表單資料太過凌亂或未依規定整理,將以到付郵資方式退回檢驗站,要求重新整理。

一、 因取消提交月報表及日報表,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原第二項規定對應調整為第一項。

二、 針對新增之檢驗電子檔,增訂補件期限。

參、申請表單填寫規定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之表單內容須確實填寫,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補助金額、附註等欄位。

二、 「申請人基本資料」欄位右方應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使用統一發票者)或統一編號章(使用發票者)。

三、 「附註」欄位申請人應由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責人簽章。

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補助金額」欄應為空白,由審查人員依審查結果填報。

參、申請表單填寫規定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之表單內容須確實填寫。

二、 日、月報表:

() 日報表及月報表依實際檢驗數量,以電腦列印出之資料為依據,不得更改或塗改。

() 月報表之內容須包含每日合計台數及當月總台數。

() 如有檢驗資料錯誤經提報環保局修正完成者,應於日報表及月報表內,將相對應之資料加註說明,以便審查。

一、取消日、月報表相關規定。

二、增加經費申請表填寫規定說明

肆、檢驗補助刪除基準

一、重複檢驗:

() 同一站同一天同一台車檢驗結果相同(刪除代號R1)。

() 同一輛車於檢驗年度中僅補助第一筆檢驗紀錄,無論合格或不合格。該車號當年度之後所有檢驗紀錄均不予補助(刪除代號R2)。

() 未依檢驗期限規定提早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3)。

二、新車檢驗:

() 新車出廠未滿三年檢驗(刪除代號N1)。

() 檢驗站車牌輸入錯誤或查無車籍資料(刪除代號N2)。

三、檢驗品質:

() 當日檢驗數量超過二五○台,以二五○台計算(刪除代號O1)。

() 檢驗結果不合理(刪除代號O2):

1、COHC值為零。

2、 COHC值小於零。

3、 HC值大於22,000ppmCO值大於22%

() 同一天不同車檢驗時間未間隔二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3)。

() 複驗車輛檢驗時間未間隔五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4)。

四、違規檢驗

() 經環保局設定暫停檢驗期間檢驗資料視為無效(刪除代號A1)。

() 未經環保署同意執行之戶外定檢資料視為無效(刪除代號A2)。

五、機車攝影檔

()  機車攝影檔與檢驗即時檔數量不符(刪除代號P1)。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車號與檢驗即時檔內容不符(刪除代號P2)。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車號無法辨識(刪除代號P3)。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拍攝規格不符規定(刪除代號P4)。

六、 上傳檢驗即時檔內容欄位未依規定之型態及長度者,視為錯誤(刪除代號M)。

肆、檢驗補助刪除基準

一、重複檢驗:

() 同一站同一天同一台車檢驗結果相同(刪除代號R1)。

() 同一輛車在檢驗年度中已檢驗合格(含合格邊緣),再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2)。

() 未依檢驗期限規定提早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3)。

二、新車檢驗:

() 新車出廠未滿三年檢驗(刪除代號N1)。

() 檢驗站車牌輸入錯誤或查無車籍資料(刪除代號N2)。

三、檢驗品質:

() 當日檢驗數量超過二五○台,以二五○台計算(刪除代號O1)。

() 檢驗結果不合理(刪除代號O2):

1、 COHC值為零。

2、 COHC值小於零。

3、 HC值大於22,000ppmCO值大於22%

() 同一天不同車檢驗時間未間隔二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3)。

() 複驗車輛檢驗時間未間隔五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4)。

四、 上傳之車牌影像檔無法辨識(刪除代號M)。

五、 上傳之即時檔、日檔或月檔之輛數與所送日報表、月報表之輛數不符,或未依規定格式傳送者,以較低輛數為準,不再補發,惟檢驗站仍須補傳漏傳之檢驗資料。

一、修正刪除代號R2定義,同車同年度僅補助第一筆檢驗紀錄

二、新增違規檢驗資料審查規定

三、新增機車攝影檔審查規定

四、新增檢驗即時檔上傳格式錯誤刪除規定

伍、發票或收據

一、 檢驗數量審查確定後,本署於機車定檢網站上公布審核結果,通知檢驗站開立發票或收據,檢驗站應於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將發票或收據寄達指定地點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 開立發票方式:使用二聯式發票並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開立收據方式:使用收據專用簿必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章,並於收據背面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且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依發票或收據收訖之先後順序,先到先審核,分批次作業,並在網站公布未請款名單,供檢驗站查詢。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須檢附匯款銀行調查表。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且開立收據者,須附國稅局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文件。

伍、發票或收據

一、 檢驗數量審查確定後,本署於機車定檢網站上公布審核結果,通知檢驗站開立發票或收據,檢驗站應於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將發票或收據寄達指定地點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 開立發票方式:使用二聯式發票並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開立收據方式:使用收據專用簿必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章,並於收據背面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且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依發票或收據收訖之先後順序,先到先審核,分批次作業,並在網站公布未請款名單,供檢驗站查詢。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須檢附匯款銀行調查表。

新設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且開立收據者,須附國稅局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文件。

未修正。

陸、 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環保局通知之不定期排氣檢驗經費申請規定,準用本附錄規定。

 

一、本項新增

二、本條增列不定期檢驗資料補助款申請核撥原則。

A

A

一、 因應壹、規定檢具文件項目,刪除三、檢附文件欄。

二、 申請人基本資料欄酌作文字修正。

三、 修正核章順序。

 

B

本表刪除

 

C

本表刪除

 

A

本圖刪除

 

 

第十二條附錄三 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 依檢驗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 依行照資料確認或輸入車籍資料:

1、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發照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 第一個篩選條件

CO23.0%COHC值超過排放標準

CO2≧3.0%CO+CO28%

()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5、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6、 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號碼

()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對非於本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3、 複驗合格後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 機車若係因不定期檢驗通知到檢,則檢驗站應選擇不定期檢驗類別執行檢測。若不定期檢驗不合格後有執行調修,則應於電腦軟體中詳實填寫調修紀錄備查。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攝影檔。

()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攝影檔是否相符。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之指示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即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 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 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在螢幕上顯示。

() 輸入車籍資料:

1、 輸入車牌號碼。

2、 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 輸入機車排氣量。

4、 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 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 輸入掛牌日期

7、 輸入機車行程。

8、 輸入檢驗類別。

9、 輸入行駛里程。

() 排氣檢驗:

1、 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 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 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 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 第一個篩選條件

CO23.0%CO>4.5%HC>9,000 ppm。

CO2≧3.0%CO+CO2≧6%。

()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CO222.0%表示,CO22.0%表示,HC22,000ppm表示

5、 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6、 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合格:貼合格標籤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

()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並在行照上蓋檢驗章後打×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 將機車攝影存檔(含機車車牌)。

()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對非於本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四、 執行檢驗過程中:

() 依電腦提示更換耗材。

() 依電腦指示校正儀器設備。

() 依電腦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車牌號碼影像檔。

()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 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影像檔是否相符。

六、 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一、 機車攝影檔應依檢驗軟體指示規格拍攝。

二、 檢驗前應依據行照確認或輸入正確車籍資料。

三、 車籍資料依行照欄位名稱修正為發照日期。

四、 排氣檢驗篩選條件,鑒於目前使用中機車已有三至五期不同標準,故第一個篩選條件敘述修正。

五、 第一個篩選條件調整為CO+CO2≧8%;第二個篩選條件當污染物濃度超過儀器量測極限,應以該儀器量測極限值表示。

六、 於檢驗結果判定內容,刪除有關檢驗章規定。

七、 ()()「標識號碼」修正為「標籤號碼」。

八、 於不合格車輛複驗內容新增複驗合格後檢驗站不得擅調規定。

九、 新增第6項有關不定期檢驗機車檢驗及調修複驗資料填報規定。

十、 車牌影像檔統一名稱為車牌攝影檔。

十一、 車牌影像檔統一名稱為車牌攝影檔。

A

A

未修正。

B

B

未修正。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流程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流程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