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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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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署授食字第0991303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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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6531249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楊志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畜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刪除磺胺劑(sulfadrugs)及純黴素(virginiamycin)之殘留容許量;增訂磺胺二甲嘧啶(sulfamethazine)於豬之各可食部位,磺胺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及磺胺奎林(sulfaquinoxaline)於雞各可食部位之殘留容許量,以供遵循。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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