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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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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辦法考核評定之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機關獎勵基準如下:
一、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六、 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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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考量直轄市之行政資源較為充裕,並參考歷年考核之實務經驗,爰修正現行考核制度,將區分為「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及「縣(市)組」,並分別予以評分排名,「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取前二名,「縣(市)組」取前五名,分別頒發獎牌及獎金,總獎金新臺幣九百四十萬元維持不變,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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