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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二、 中區:臺中市。
三、 南區: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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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一至八六八•一兆赫。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
二、 中區:台中市、台中縣。
三、 南區:高雄市、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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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爰配合上述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名稱變更,修正第二項規定;另「台北」酌作文字修正為「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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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 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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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五○○兆赫頻段:五○七•四五○○至五○九•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三•九五○○至五二六•四三七五兆赫。頻道間隔為一二•五千赫。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 八○○兆赫頻段:八一○•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五至八五七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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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另「台東」酌作文字修正為「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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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 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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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 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二、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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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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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 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 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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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
一、 二八四•五至二八五•五兆赫。
二、 一六五•二五兆赫至一六六•九七五兆赫及二八○•五至二八一•五兆赫。
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北區: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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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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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 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九○○兆赫頻段: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
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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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兆赫及一八○○兆赫兩種,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 九○○兆赫頻段: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至九六○兆赫。
二、 一八○○兆赫頻段:一七一○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五至一八五○兆赫。
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 九○○兆赫頻段:
(一)
北區: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二、一八○○兆赫頻段:
(一)
北區: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二)
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
南區: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四)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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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 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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