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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華民國99112
台中(三)字第0990181999C

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吳清基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或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 補助原則:

1、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邀集前目所定相關學校、機關(構)召開會議或徵詢其意見,據以研商規劃區域輔導活動及擬訂教師所需之進修計畫。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額之三分之一。

4、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5、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6、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 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 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 請撥: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 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以光碟片製作,內容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包括活動照片剪影)、檢討分享、問卷回饋統計及改進建議等),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