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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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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農漁字第0991341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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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公告」網頁(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漁業法令」網頁之「漁業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址:http://www.f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二號。
(三)
電話:(02)33436072。
(四)
傳真:(02)2389315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布施行,並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及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先後修正二次。經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迄今,目前全國許可有案之活魚運搬船計有十六艘,其中許可至大陸地區者計十五艘,對內可於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等十個國內漁港裝卸魚貨,對外可至大陸及香港地區卸魚,有效拓展石斑魚等養殖活魚行銷管道,提升產業競爭力。
鑑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縣及臺南市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改制為「高雄市」,配合修正相關地名規定,爰擬具「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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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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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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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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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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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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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縣及臺南市改制直轄市為「臺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改制直轄市為「高雄市」,爰將第一項臺南縣將軍漁港修正為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修正為高雄市興達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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