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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99118
環署空字第0990100693

主  旨:預告修正「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23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樓。

()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4

()  傳真:(02)2381064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沈世宏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管制加油站排放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九月修正發布後,全國加油站汽油加油槍及儲槽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均應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及定期檢測,並維持其設備有效操作達一定功能標準,以防止油氣洩漏污染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迄今逾國內二千六百六十七家加油站均已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具體有效降低加油站油氣逸散污染問題,估計每年可減少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約二萬一千五百公噸、致癌物質苯約八十七公噸;總計全國約有二萬名加油站員工、一百二十萬加油站附近居民及一千九百萬輛機動車輛之加油民眾受惠。

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七縣市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或合併為直轄市,改制後之縣市名稱,已與現行本辦法管制地區不符,有必要配合修正,俾以符合實際現況,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洩漏測定方法,修正專用名詞為「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以臻一致。(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加油站應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設置油氣回收設施,國內加油站已全數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為配合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新五都改制,已無須再明定其適用對象、適用地區及施行日期必要,重新定義既設及新設加油站之主體對象,以符合實際現況。(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三、 本辦法現行條文另訂施行日期業已屆至,爰修正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