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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991111
環署空字第0990101946C

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

附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

署  長 沈世宏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十一條附錄二、第十二條附錄三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三、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驗站。

四、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人員。

五、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標準氣體: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

七、檢驗線:指設有待檢區、檢驗區及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各乙套,供排氣檢驗者。

八、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使用中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第 八 條             申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 申請函。

二、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之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五、 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六、 保證書。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標準氣體認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國內生產或自國外輸入且未經分裝之標準氣體,其標準氣體分析之準確度誤差值可達美國國家標準或其他國際標準正負百分之一者,得免申請認可證。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五、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六、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七、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八、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九、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品管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二項文件除申請表、使用手冊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應為正本外,其他文件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認可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證之標準氣體,或符合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

第 九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站名、站號及地址。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之成分、有效期限、壓力濃度等規格與使用限制。

二、公司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三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 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電腦軟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一年。

                                  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

                                  標準氣體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申請前四項認可證展延所應檢具之文件如附錄一。

第  十六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證。

  十七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之有效期限內,受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處分,累計達三次者。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經主管機關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者,自廢止日起一年內,不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請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第十七條之一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

一、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者。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六、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線、設備、檢驗人員操作或其他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七、機車排氣檢驗站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累計達三次者。

八、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號碼、合格標識號碼或黏貼錯誤合格標識號碼,且未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三次者。

九、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檢驗測定機構之查核檢校發現有不合格情況,未停止檢驗進行修復、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或未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者。

  二十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或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第三款或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暫停撥付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業務檢驗費用,俟改善完成後再行撥款。

第二十一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機車排氣檢驗經費之相關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機車排氣檢驗站所申請核撥之經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予補助者,得重新核計,不足者,予以補發;溢發者,通知繳回。

                                  機車排氣檢驗站所提資料為其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機車排氣檢驗站返還已領取之補助;並自補助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補助領取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受補助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返還之補助及利息,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機車排氣檢驗站尚未領取之補助抵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附錄一 申請認可證展延應檢附之文件

壹、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無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者須檢附專業檢驗機構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氣分析儀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測試合格之報告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所使用之排氣分析儀功能正常之證明文件。

四、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五、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但機車排氣檢驗站使用符合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應檢附國外原廠正本標準氣體檢測報告,得免檢附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貳、電腦軟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電腦軟體認可證影本。

六、軟體安裝程式磁片或光碟片。

七、電腦軟體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檢測軟體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排氣分析儀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排氣分析儀認可證影本。

六、專業檢驗機構依據新型機車排氣分析儀認證標準作業程序所出具三個月內之測試合格報告影本。

七、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及維修手冊。

八、排氣分析儀功能變更原設計者,須檢附系統分析修正說明(如:系統流程圖、操作流程、功能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肆、標準氣體認可證申請展延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函。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整體製程說明文件。

五、製程工具型號規格說明。

六、製程工具校正報告。

七、製程工具準確性證明文件。

八、產品有效使用期限驗證資料。

九、產品販售時提供客戶之分析報告樣本。

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其他相關品管文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伍、 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電腦軟體認可證、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或標準氣體認可證展延所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示正本供查核。

 

第十一條附錄二 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之程序與期限規定

壹、機車排氣檢驗站申請核撥排氣檢驗經費應檢具文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表A)。

二、檢驗即時檔。

三、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

貳、申請資料整理及寄送規定

一、每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前月之申請表單,寄達指定地點審查,逾期視同放棄。

二、檢驗相關電子檔,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頁公告,於每月十日前完成前月資料補傳作業,逾期則不予補件重審。

參、申請表、檢驗即時檔及機車攝影檔規定如下:

一、申請表填寫規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之表單內容須確實填寫,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補助金額、附註等欄位。

() 「申請人基本資料」欄位右方應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使用統一發票者)或統一編號章(使用收據者)。

() 「附註」欄位申請人應由機車排氣檢驗站負責人簽章。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補助金額」欄應為空白,由審查人員依審查結果填報。

二、檢驗即時檔規定如表B

三、機車攝影檔規格

() 圖片解析度為320 * 240像素。

() 為求得機車車身能大部分拍入影像之中,可於畫面下半部建立車牌擷取區域,拍照取樣時,須將車牌拍攝於此區域內。

() 拍攝車牌為110 * 50像素,於畫面擷取區域內,建立一個參考大小樣框,方便使用者在拍照時之參考依據。

() 車牌拍攝角度盡量以水平為主,得可以參考框底線為依據。

肆、 檢驗補助刪除基準

一、重複檢驗:

() 同一站同一天同一台車檢驗結果相同(刪除代號R1)。

() 同一輛車於檢驗年度中僅補助第一筆檢驗紀錄,無論合格或不合格。該車號當年度之後所有檢驗紀錄均不予補助(刪除代號R2)。

() 未依檢驗期限規定提早進行檢驗(刪除代號R3)。

二、新車檢驗:

() 新車出廠未滿五年檢驗(刪除代號N1)。

() 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車牌號碼或查無車籍資料(刪除代號N2)。

三、驗品質:

() 當日檢驗數量超過二五○台,以二五○台計算(刪除代號O1)。

() 檢驗結果不合理(刪除代號O2):

1、COHC值為零。

2、COHC值小於零。

3、HC值大於22,000ppmCO值大於22%

() 同一天不同車檢驗時間未間隔二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3)。

() 複驗車輛檢驗時間未間隔五分鐘以上(刪除代號O4)。

四、 違規檢驗

() 經地方主管機關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期間之檢驗資料視為無效(刪除代號A1)。

()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資料視為無效(刪除代號A2)。

五、機車攝影檔

() 機車攝影檔與檢驗即時檔數量不符(刪除代號P1)。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車號與檢驗即時檔內容不符(刪除代號P2)。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車號無法辨識(刪除代號P3)。

() 上傳之機車攝影檔拍攝規格不符規定(刪除代號P4)。

六、上傳檢驗即時檔內容欄位未依規定之型態及長度者,視為錯誤(刪除代號M)。

伍、發票或收據

一、檢驗數量審查確定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機車定檢網站上公布審核結果,通知機車排氣檢驗站開立發票或收據,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將發票或收據寄達指定地點審查,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

二、開立發票方式:使用二聯式發票並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開立收據方式:使用收據專用簿必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章,並於收據背面貼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且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依發票或收據收訖之先後順序,先到先審核,分批次作業,並在網站公布未請款名單,供機車排氣檢驗站查詢。

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須檢附匯款銀行調查表。

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第一次請領定檢補助款且開立收據者,須附國稅局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文件。

陸、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不定期排氣檢驗經費申請規定,準用本附錄規定。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機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機車檢驗經費申請表

  

      

 

B

            機車排氣檢驗之檢驗即時檔格式(SendCheckData

 

 

第十二條附錄三 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測程序

壹、機車排氣檢驗標準檢驗程序

一、開機後檢查事項:

() 將檢驗設備電源打開,暖機三十分鐘以內(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規定)。

() 檢查排氣分析儀是否正常

() 排氣分析儀過濾耗材檢查或更換(依排氣分析儀使用手冊更換頻率之規定)。

() 上傳前一日執行排氣檢驗資料日檔或前一工作日上傳失敗之檢驗資料

() 機車排氣檢驗站使用符合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標準氣體,應檢附國外原廠正本標準氣體檢測報告,得免檢附標準氣體認可證影本。

二、 應依據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及耗材更換,排氣分析儀經主管機關檢查發現有不準確情形者,應停止檢驗進行修復,經主管機關確認合格後,始得再執行檢驗。

三、檢查受測機車是否在惰轉及熱車狀態,並依下列步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

() 依電腦軟體指示調整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至指定位置於螢幕上顯示

() 依行車執照確認或輸入車籍資料

1、輸入車牌號碼。

2、輸入機車廠牌電腦代碼。

3、輸入機車排氣量。

4、輸入機車引擎號碼。

5、輸入機車出廠年份。

6、輸入發照日期

7、輸入機車行程。

8、輸入檢驗類別。

9、輸入行駛里程。

() 排氣檢驗:

1、選擇適當矽膠套管。

2、機車排氣尾管密套六十公分,內徑四公分套管。

3、插入六十公分採樣棒,待排氣分析儀量測值穩定後(至少二十秒),連續取樣十秒檢驗值平均。

4、有效檢驗數值判定之判定基準:

() 第一個篩選條件  

CO23.0%COHC值超過排放標準。  

CO2≧3.0%COCO2≧8%

() 第二個篩選條件:當CO2HCCO超過排氣分析儀有效量測範圍時,應以排氣分析儀量測極限值表示

5、經判定檢驗數值正常,電腦螢幕上顯示檢驗結果,並列印檢驗結果及存檔,逐筆上傳檢驗即時檔至指定地點。

6、依檢驗結果電腦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合格:貼合格標識及發給檢驗紀錄單,輸入合格標識號碼

() 不合格:發給複驗查核表及檢驗紀錄單,且提醒車主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

7、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存檔。

() 不合格車輛複驗:

1、 對排氣檢驗不合格車輛,如車主同意進行調修,機車排氣檢驗站務必檢查、清理或更換該車之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

2、 未於同一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調修之檢驗不合格車輛,機車排氣檢驗站應要求車主出示複驗查核表,先確認該車已檢查、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器,並依電腦軟體指示記錄複驗查核項目,再依規定進行排氣檢驗。該等複驗查核表應整理成冊,至少保存一年備查。

3、 複驗合格後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進行足以影響排氣品質之調修。

() 檢驗紀錄單格式如表A、複驗查核表格式如表B

() 車經各縣(市)環境保護局通知不定期檢驗者,機車排氣檢驗站得進行不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不合格者,有執行調修必要,機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附錄壹、三、()規定辦理。

四、執行檢驗過程中:

() 依電腦軟體提示更換耗材。

() 依電腦軟體指示以標準氣體進行排氣分析儀比對、校正。

() 依電腦軟體指示進行排氣檢驗。

() 依電腦螢幕上顯示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

() 每輛車檢驗時間為二分鐘;複驗車輛需間隔五分鐘。

五、執行列印當日檢驗結果報表:

() 列印檢驗日報表以便備詢存查。

() 列印檢驗日報分析表以便備詢存查。

()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含機車車牌)是否相符。

六、電腦及週邊設備關機:

() 每日關機前上傳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

() 關閉電腦及週邊設備電源。

 

A

                機車排氣檢驗紀錄單

 

 

B

               機車定檢複驗查核表

 

貳、機車排氣檢驗站作業程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