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991123
通傳企字第09940035480

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一。

附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一

主任委員 蘇 蘅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七十              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之通信,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

二、其他經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

                                 申請人或經營者依前項第二款公告開放之通信方式連接通信者,應依國際網路業務之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經營者建置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必要之介接線路及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所需之功能外,其與國防安全相關者,應採取實體隔離措施,並定期辦理安全檢查。

                                 申請人或經營者提供第一項第二款連接通信者,其通訊監察及資通安全管理應符合各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之一    第七十條之規定,於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