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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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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交航字第09900109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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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3條附表、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27條。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登刊公報之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政司。
(二)
地址:10052臺北巿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356。
(四)
傳真:(02)23811550。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依「船員法」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訂定施行以來,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基本調漲之工資,歷經一次修訂。本次修正係再次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基本調漲之工資,由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調漲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並以漲幅三•四七%調整各職務之薪資標準,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為保障船員權益,配合修訂,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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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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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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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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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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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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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勞動二字第○九九○一三一五六五號令公告修正基本工資由原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調漲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漲幅為三點四七%,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查船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船員最低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工作標準所定之工資,復依本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商同意,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比照上述漲幅調整之。
二、
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基本工資調漲生效日期為一百年一月一日,明訂上開修正後中華民國籍船員最低月薪資表施行日期須同步配合,爰增訂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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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單位:新臺幣 元
(修正前)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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