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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
核定班級數為一班至二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班級數為三班至四班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核定班級數為五班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
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
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
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三)
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
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仍應依「幼稚園課程標準」之規定採統整式教學。
附件一
○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附件二
100學年度 縣/市政府申請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補助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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