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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91217
經能字第09904608570

主  旨:修正「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如附表。

二、 附表所列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係依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其比值不得小於表列基準值,並在產品標示數值之95%以上。

三、 現階段能源效率限檢驗冷氣能力71kW以下機種。

四、 無風管冷氣機消耗電功率超過3kW,冷氣能力71kW以下之分離式多聯及可變冷媒流量(VRF)多聯分離式之機種;其適用附表所定執行階段之第一階段期間為一百年七月一日起。

部  長 施顏祥

 

 

附表

                   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執行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

機種

冷氣能力分類(kW

能源效率比(w/w

氣冷式

2.2以下

3.15

3.40

高於2.24.0以下

3.20

3.45

高於4.07.1以下

3.00

3.25

高於7.110.0以下

2.95

3.15

4.0以下

3.45

3.85

高於4.07.1以下

3.20

3.55

高於7.1

3.15

3.40

水 蒸
冷 發
式 式

全機種

4.25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