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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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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經能字第09904608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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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如附表。
二、
附表所列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係依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其比值不得小於表列基準值,並在產品標示數值之95%以上。
三、
現階段能源效率限檢驗冷氣能力71kW以下機種。
四、
無風管冷氣機消耗電功率超過3kW,冷氣能力71kW以下之分離式多聯及可變冷媒流量(VRF)多聯分離式之機種;其適用附表所定執行階段之第一階段期間為一百年七月一日起。
部 長 施顏祥
附表
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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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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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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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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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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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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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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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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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能力分類(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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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比(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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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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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體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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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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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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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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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2.2,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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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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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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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4.0,7.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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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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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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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7.1,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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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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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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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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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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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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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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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4.0,7.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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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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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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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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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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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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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蒸
冷 發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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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機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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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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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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