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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119
農水保字第0991872692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 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 縣(市)組:

() 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 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 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 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