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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 中華民國100125
署授疾字第0990001626

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八條附表三。

附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八條附表三

署  長 楊志良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雇主申請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之乙類人員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時,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之一,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一、 該人員由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該人員由指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前項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檢查項目: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五、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曾居住國家特性認定必要之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健康檢查任一項目不合格者,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但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不在此限。

                                 第一項健康檢查證明格式如附表一。

第 七 條           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除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八款外,其檢查項目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

                                 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前項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

二、前項健康檢查證明正本。

三、受檢外國人名冊。

四、前次健康檢查合格之同意備查函。

                                 第一項定期健康檢查有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經於七十五日內複查三次均陰性時,該項檢查視為合格。

第七條之一           雇主對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之健康檢查發現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之肺部異常之受雇者,得自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安排其至指定機構複驗,並於收受指定機構核發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安排受雇者複驗或檢具診斷證明書備查者,其健康檢查結果視為不合格。

 

 

 

 

 

 

 

 

 

 

 

 

附表三

                                   指定醫院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檢查項目

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一、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經初步測試,連續二次呈陽性反應者,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將檢體逕送指定確認機構再以西方墨點法(WB)作確認試驗。

二、 連續二次(採血時間需間隔三個月)西方墨點法結果皆為未確定者,視為合格。未依規定期限進行複驗者,視同「不合格」。

胸部X光檢查

一、 活動性肺結核(包括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二、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三、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受聘僱外國人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機構複驗。

四、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

梅毒血清檢查

一、以RPRVDRL其中一種加上TPHATPPA)之檢驗,如檢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任一者,為「不合格」:

() 活性梅毒:同時符合通報條件()()、或僅符合通報條件()

() 非活性梅毒:僅符合通報條件()

二、通報條件

() 臨床症狀出現硬下疳或全身性梅毒紅疹等臨床症狀

() 未曾接受梅毒治療或病史不清楚者,RPR+)或VDRL+),且TPHATPPA)=1320以上(含320)。

() 曾經接受梅毒治療者,VDRL價數上升四倍

濃縮法腸內寄
生蟲糞便檢查

一、方法:採離心濃縮法顯微鏡檢查。

二、檢查結果及判定原則分別如次:

() 人芽囊原蟲(Blastocystis hominis)及阿米巴原蟲類,如:哈氏阿米巴(Entamoeba hartmanni)、大腸阿米巴(Entamoeba coli)、微小阿米巴(Endolimax nana)、嗜碘阿米巴(Iodamoeba butschlii)、雙核阿米巴(Dientamoeba fragilis)等,可不予治療,視為「合格」。

() 「疑似痢疾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histolytica/E.dispar,包含囊體及活動體),指定院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並同時通知雇主,且於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至原醫院重新採取三次(每天一次)之新鮮糞便檢體(至少拇指大小之量;勿加入任何固定液;4℃保存),併同原始已固定染色之檢體及送驗單於每次採檢後二十四小時內(冰寶冷藏運送)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屬疾病管制局進行確認檢查;經確認檢查若屬迪斯帕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dispar)時判為「合格」;若屬痢疾阿米巴原蟲(Entamoeba histolytica)則為「不合格」。但得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辦理複查,未依規定採檢進行確認檢查者,亦為「不合格」。

() 腸道蠕蟲卵或其他原蟲類如:鞭毛原蟲類,纖毛原蟲類及孢子蟲類者為「不合格」。但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辦理再檢查

麻疹、德國麻疹

麻疹或德國麻疹抗體陰性且未檢附麻疹、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者為不合格。但經醫師評估,有麻疹、德國麻疹疫苗接種禁忌者,視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