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交航字第1000000822號
|
|
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六條。
附「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六條
部 長 毛治國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實施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交通部核定後調整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六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