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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
處 長 賴杉桂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中企策字第10001101630號令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一鄉鎮一特色產品(One
Town One Product,簡稱OTOP)政策,推動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透過市場銷售點推廣銷售通路識別,提供消費者購買優質臺灣地方特色產品之通路識別,提升臺灣地方特色產業的市場競爭力,擴大地方特色產業之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由廠商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授權使用。
三、
本要點所稱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指經本處依法註冊之OTOP通路標章圖樣。
所稱臺灣地方特色產品(以下簡稱OTOP產品)係指運用臺灣在地素材製作,凸顯在地傳統、呈現獨特生活風格,且產品符合具有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質之地方特色產品。
四、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申請對象如下:
(一)
具通路管理、推動或實際營運之合法登記民間業者。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或其轄之營業單位。
前項申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
申請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業者須為合法經營,且實際營運商譽良好者。
(二)
通路設立之所在立地或商圈應具備人潮聚集度,以確保後續通路經營之績效。
(三)
應提供適當之基礎公共設施(含停車空間及盥洗室等),或取得周邊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相關設施之授權使用。
(四)
應上架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OTOP產品定義之商品,且受本部輔導之產品數須占整體上架商品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四款所稱本部輔導產品以OTOP產品資料庫之產品為限。
五、
申請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申請之時程內提出申請,提案所需繳送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函文及商業經營證明文件。
(二)
申請計畫書。
前項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通路基本條件說明文件。
(二)
通路營運及行銷企劃書。
(三)
OTOP產品專區規劃及行銷推廣策略說明。
(四)
OTOP產品上架規劃說明。
六、
本處得就本要點所訂相關事項,委託其他單位遴選辦理有關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受理申請、現地評核、標章核發及後續追蹤管理等相關作業。
七、
為推動本要點之授權使用制度,本處得設「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主要任務職掌如下:
(一)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審查作業。
(二)
審議本標章授權推動制度重大異常事件。
(三)
提供相關技術及專業諮詢。
(四)
審議其他與OTOP通路標章授權相關事項。
八、
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審議會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領域之學者與專業人士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一項審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兩者皆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申請程序包括資格審查、書面審查、現地評核及會議審查。
現場評核項目為本要點第四點OTOP產品認定基準及廠商現場管理項目。
審議會審議結束後,將結果報請本處核定公告之。
十、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審查項目,包含通路基本條件、通路營運能力及行銷企劃可行性、OTOP產品專區規劃完整性及OTOP產品上架比例等。
十一、OTOP通路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須重新申請授權。
十二、OTOP通路標章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使用權不得轉讓、買賣或租用,使用時應依本處註冊之圖樣,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改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十三、廠商僅得將OTOP通路標章使用於被授權之通路據點,不得用於其他未經審查通過之通路據點,亦不得將OTOP通路標章作為商標、產品標章、服務標章或其他未授權範圍之使用。
十四、本處得對被授權之通路據點實施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等追蹤管理,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五、獲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處得終止其標章之使用權:
(一)
廠商申請終止使用。
(二)
廠商解散或歇業。
(三)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者。
(四)
違反第十二點規定不得轉讓、買賣或租用。
(五)
違反第十三點規定用於未獲授權之通路點或作為他用。
(六)
違反第十四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
(七)
經現地評核及產品抽查,販售產品不符合OTOP產品定義或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比例者。
(八)
其他經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審定認為有損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之情事。
十六、未經審查通過之廠商擅用、冒用或盜用OTOP通路標章,本處將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處理。
十七、本授權使用制度審查通過之廠商所販售之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被授權廠商及產品製造者負擔相關責任。
十八、廠商對OTOP通路標章之使用應符合附件一「OTOP通路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之規定。
本要點規定之追蹤管理事項應依附件二「OTOP通路標章使用追蹤管理規範」辦理。
附件一 OTOP通路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一、
為強化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之授權使用管理,以維持OTOP通路標章安心、放心、值得信賴之定位,並使相關單位得以順利運用OTOP通路標章,特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八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OTOP通路標章,係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法註冊之圖樣,如下圖所示(中華民國01269564號商標)。

被授權單位應依下圖所示方式使用OTOP通路標章,連同授權使用期限,標示於被授權之通路據點。

三、
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授權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
被授權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獲本處授權之單位。
(三)
推廣製作物:指下列製作物
1、
實體廣告製作物:包含海報、型錄、文宣印刷品、專刊、標示卡、形象牆、燈箱、跑馬燈、電子看板、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廣告製作物。
2、
電子廣告製作物:包含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刷品、網頁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
四、
OTOP通路標章授權使用範圍如下:
(一)
僅限於OTOP通路標章標示於OTOP通路據點或其他相關推廣製作物。
(二)
其他經本處同意之授權事項及範圍。
五、
OTOP通路標章之授權,由授權單位與被授權單位雙方簽訂合約為之。
六、
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OTOP通路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被授權單位不得拒絕。若有違反規定但可改善之事實,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擇期複查。
七、
被授權單位若有本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之各款情事發生,經授權單位確認屬實後,本處得終止其標章使用權或授權之權利。
附件二 OTOP通路標章使用追蹤管理規範
一、
為防止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以下簡稱OTOP通路標章)遭不當使用,以維護合法使用OTOP通路標章之廠商權益,確保消費者對OTOP通路標章之信賴,特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臺灣地方特色產品通路標章授權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追蹤管理事項如下:
被授權廠商追蹤管理:
(一)
查核其對標章之申請及使用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
查核其OTOP通路據點販售之產品,是否符合OTOP產品認定、品質檢驗基準、商品標示檢視。
(三)
OTOP通路據點販售之產品得視個別產品銷售情形不定期更換架上產品,惟產品上架比例仍須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規定。
三、
本規範之追蹤管理機制如下:
(一)
被授權廠商追蹤管理之查核:由本處派員對被授權通路實施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查核,其查核報告格式另定之。
(二)
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得視情況對被授權廠商進行抽樣檢核。
(三)
上述查核報告應至少留存三年。
四、
本規範之追蹤管理頻率如下:
(一)
定期追蹤管理:每半年就被授權廠商之OTOP通路據點進行查核。
(二)
不定期追蹤管理:不定期就被授權廠商之OTOP通路據點進行隨機抽樣查核,或本處接獲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其他民眾反映時,即進行查核。
五、
本規範之追蹤管理事項,其查核結果如未符合OTOP通路標章授權制度之相關規定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
查核結果屬輕微缺失時,由本處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並進行複查。
(二)
查核結果屬嚴重缺失時,函請標章使用廠商陳述意見,本處將意見及查核結果提報該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審議,依合約終止其標章使用權。
(三)
被授權廠商如對本處之查核結果有異議,得檢具異議理由及佐證資料,於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逾期不予受理。本處接獲被授權廠商陳述意見後,應即對內容進行查證,並於三十日內將查證結果及處理意見陳報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審議處理。
六、
第五點規定所稱被授權廠商追蹤管理之嚴重缺失係指被授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違反本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之規定。
(二)
其販售之產品經本處追蹤查核之結果,不符合OTOP通路標章產品認定基準,情節嚴重者。
(三)
未依本處與其簽訂之合約使用OTOP通路標章,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
其他經OTOP通路標章審議會認定為嚴重缺失之情形。
被授權廠商追蹤管理之輕微缺失,指前項嚴重缺失以外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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