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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0328
台財稅字第10004506470

主  旨:預告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九條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文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選項下「賦稅法規」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暨最新法規訊息」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

()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  電話:(02)23228000

()  傳真:(02)23921942

部  長 李述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發布後,嗣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部分條文,期間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修正部分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並簡化稅務行政、遏止逃漏稅捐,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二十一條,增訂七條,共修正二十八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相關法規修正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

二、 增訂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 修正執行業務者之職業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增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五、 修正保稅區營業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增訂保稅貨物、直接出口之貨物、供外銷之貨物、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及課稅區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七、 修正營業人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 增訂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及其代理人適用零稅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九、 增訂社會福利勞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十、 增訂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之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十一、 修正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具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三)

十二、 修正古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三、 修正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四、 修正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五、 增訂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定著物部分銷售額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六、 增訂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租金不滿一月者不計算銷售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七、 增訂勞務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每筆給付額免稅限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十八、 增訂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九、 增訂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違章補徵之營業稅額及保稅貨物盤差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二十、 修正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其申報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二十一、 修正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法申報營業稅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二十二、 增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之適用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二十三、 增訂營業人變更課稅或申報方式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

二十四、 修正漏稅額之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