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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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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竹美研字第1002000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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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館 長 莊三修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補助北部九縣市(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政黨除外)或個人。補助個人部分,除申請展或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外,餘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
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研究、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
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究、研討會等活動。
(三)
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研究、推廣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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