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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422
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

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以下簡稱TTQS)作為評核工具。

三、 推動訓練品質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 TTQS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 TTQS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 辦理TTQS評核服務。

() 辦理TTQS輔導服務。

() 辦理TTQS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

四、 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五、 TTQS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六、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及外訓版等版本。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 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三。

() 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 外訓版:適用於特殊非營利專業團體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七、 各辦訓單位每年度依所適用版本各可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限;二次評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八、 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九、 TTQS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至次二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TTQS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附件一

TTQS評核服務申請及評核程序

 

 

附件二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評核結果等級分數標準一覽表

等級

等級分數標準

備註

白金牌

96.5以上

1、 訓練品質評核表-訓練機構版之原始總分為90分,企業機構版之原始總分為105分。

2、 訓練機構版之等級分數以原始總分*105/90為評核之等級分數。

金牌

96-85.5

銀牌

85-74.5

銅牌

74-63.5

通過門檻

63-53.5

未達門檻

53以下

註:訓練品質評核表-外訓版合格分數為50分,不另分等級。

 

 

附件三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企業機構版

 

 

 

附件四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訓練機構版

 

 

 

附件五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外訓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