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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stem,以下簡稱TTQS)作為評核工具。
三、
推動訓練品質規範之主要辦理業務如下:
(一)
TTQS評核委員、輔導顧問及教育訓練講師之培訓與管理。
(二)
TTQS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
(三)
辦理TTQS評核服務。
(四)
辦理TTQS輔導服務。
(五)
辦理TTQS教育訓練服務。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提供之服務,於各該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
四、
本會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五、
TTQS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六、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及外訓版等版本。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
企業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內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三。
(二)
訓練機構版:適用於辦訓單位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三)
外訓版:適用於特殊非營利專業團體對外實施培訓課程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七、
各辦訓單位每年度依所適用版本各可申請之評核服務以二次為限;二次評核應相隔三十日以上。
八、
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九、
TTQS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至次二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TTQS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附件一
TTQS評核服務申請及評核程序
附件二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評核結果等級分數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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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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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分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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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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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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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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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訓練品質評核表-訓練機構版之原始總分為90分,企業機構版之原始總分為105分。
2、
訓練機構版之等級分數以原始總分*105/90為評核之等級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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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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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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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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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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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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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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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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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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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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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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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訓練品質評核表-外訓版合格分數為50分,不另分等級。
附件三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企業機構版
      
附件四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訓練機構版
      
附件五
TTQS訓練品質評核表-外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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