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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中華民國100429日(補登)
傳藝音字第1000003457

訂定「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及「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

主  任 柯基良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國際大賽參賽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傑出優秀音樂人才,鼓勵參加國際音樂大賽,提昇台灣音樂學子在國際上之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國內外各級學校修習音樂專修課程之中華民國國籍在校生,具有參加國際著名音樂大賽資格者。

三、補助原則與補助名額

() 本要點所稱國際音樂大賽,係指日內瓦國際音樂比賽聯邦協會手冊所載各項比賽,或與其性質相當之國際性音樂大賽。

() 本要點之補助為全年常態性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資料送達本中心,由本中心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資格審查與評審。

() 本要點每年補助名額以五名為原則。

四、申請者應備資料

() 申請表乙份(申請表由本中心另行公告)。

() 個人履歷及演出資料三份。

() 推薦函兩式之正本乙份與影本三份。

() 比賽主辦單位印製之比賽詳細介紹書及比賽辦法影本三份。

() 比賽主辦單位發給之參賽通知影本三份。

五、審查方式

() 評審方式分初審與複審兩階段進行,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就申請資格及項目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後,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 評審原則如下:

1、 申請人符合參賽資格之條件。

2、 申請人之藝術造詣。

3、 該項國際音樂比賽之知名度與重要性。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六、補助項目

() 受補助者自國內或國外就學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徑往返經濟艙機票一張。

() 受補助者比賽用器材之運送費用,至多補助前列居住地前往參賽地間最捷逕之經濟艙往返機票一張。

七、經費核銷

            受補助者應於比賽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購票證明正本、機票票根、心得報告送本中心辦理結案,若有媒體相關報導或自行錄影、錄音、相片等演出紀錄,亦應與心得報告一併送交。

八、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列為未來不予補助之參考:

1、 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2、 未提交心得報告或其內容不實者。

3、 遲延核銷經費者。

() 未經本中心同意自行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參賽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本中心得視需要,邀請或補助者配合參加音樂推廣活動。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音樂人才庫補助作業要點

一、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臺灣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培育音樂人才,甄選優秀青年音樂家,協助磨練藝能,參與國際音樂比賽,以拓展音樂演奏生涯,邁向國際舞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音樂人才(以下稱為受培訓者),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並以國家名義或代表臺灣名義參加國際性音樂比賽,經本中心甄選通過之入選者。

三、 本要點培訓類別為鋼琴、小提琴、中提琴與大提琴,培訓年齡為十六歲至三十歲(年齡之計算以本會公告之簡章為準)。

四、 本要點每屆培訓時間以二年為原則,本中心得視預算編列及政策執行情況調整之。

五、 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 參加國內外辦理之國際音樂比賽、國際音樂大師班及國際音樂營,實際補助金額視執行年度之預算規模支應。補助項目如下:

1、 補助受培訓者報名費、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學費及膳宿。

2、 受培訓者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得申請補助陪同人員(以一人為限)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3、 申請陪同人員之申請資格規定如下:年滿二十歲(含)以上之受培訓者得申請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未滿二十歲之受培訓者得申請親友或指導教授或參賽教練陪同。

() 參加本中心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演出:

1、 受培訓者應配合參加本中於國內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其演出方式及場次,由本中心統籌安排。

2、 補助受培訓者演出期間國內住宿費、交通費(含國外來回經濟艙機票乙張),不另支付受培訓者演出費,但得申請協助參與演出人員之演出酬勞,超過三人以上之協演人員,每場次演出人員酬勞總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相關費用之支付標準,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文建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六、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比賽、大師班及音樂營主辦單位提供之條件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重複。

七、受培訓者申請第五點之補助時,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前填寫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簡章及邀請函;逾期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八、受培訓者應於本中心指定之時間內,提送基本資料表及經主修老師簽具之當年度學習計畫表送本中心備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主動函送修正計畫送本中心核定。

九、受培訓者請領補助款,應於活動結束後六十日內,檢送領據、原始支出憑證、心得報告及成果報告書(含參加手冊及照片二至五張)送交本中心,辦理核銷撥款。

十、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及培訓資格,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未以國家名義參加活動者。

() 未經本中心同意私自變更計畫者。

() 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

() 未提交或未主動更正學習計畫表及其內容不實者。

() 遲延核銷經費者。

() 不配合參加本中心辦理之人才庫音樂會者。

十一、本中心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受培訓者培訓及參與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基本資料表、年度學習計畫表等相關表格,本中心將另行公告並提供下載。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