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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及修正「甲仙攔河堰水門操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及修正「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部 長 施顏祥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利用旗山溪水源,經由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以攔取旗山溪水源並由輸水隧道至南化水庫蓄存,以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之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
三、
本水庫位於旗山溪,高雄市甲仙區境內,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
溢流堰。
(二)
排砂道。
(三)
取水口。
(四)
沉砂池。
(五)
輸水隧道。
四、
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
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二)
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有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
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四)
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
(五)
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運轉所需。
(六)
調節性放水:本水庫於辦理排砂或降低取水口、沉砂池水位時操作排砂道閘門放水。
第二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
本水庫原則於全年期配合南化水庫需求引水。
六、
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庫有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與南水局及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果取水,以供南化水庫所需引水量。
七、
本水庫引用水源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或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原則得停止引水。
八、
本水庫於平常攔引水期間,為配合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時,得減少或停止引水。
第三章 防洪運轉
九、
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應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
十、
本水庫操作排砂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水庫洩洪警報,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四章 緊急運轉
十一、
本水庫遇緊急事故,致影響本水庫安全或公眾之生命及財產安全時,得採取緊急開啟排砂道擋水閘門等必要應變措施。
十二、
本水庫因緊急情況之調節性放水,若無法依第十點規定於一小時前廣播放水時,得於即時廣播二次後進行放水。
十三、
本水庫緊急應變處理情形,應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修正規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甲仙攔河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水庫位於高雄市甲仙區旗山溪甲仙橋上游四百五十公尺處,由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
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溢流堰: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六.○公尺,堰頂長度一百二十公尺。
(二)
排砂道:閘門控制溢流堰,堰頂標高二百四十二.五○公尺,設固定輪閘門三門,閘門寬十.○公尺、高四.○公尺。
(三)
取水口:位於右岸,起點設攔污柵,門檻標高二百四十三.八九公尺,沉砂池入口前設取水固定輪閘門三座,閘門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另設緊急閘門一座,寬三.五公尺、高二.五公尺;攔污柵與取水口閘門間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一.五公尺、高一.五公尺。
(四)
沉砂池:位於進水口後,全長七十.九七公尺,沉砂溝六道,末端設排砂油壓滑動閘門一座,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五)
輸水隧道:全長三千零五十三.四八公尺,坡度五百分之一,雙半徑馬蹄型,內徑三.六公尺,最大輸水量三十秒立方公尺。
四、
本水庫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
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需要,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因河川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當取水口控制閘門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排砂。
(二)
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上漲且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十七.五公尺時,全數關閉。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或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或輸水隧道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
(三)
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或維修時,關閉之。
(四)
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攔砂溝淤積過高時,開啟以排砂,必要時可關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
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視沉砂池淤積情況開啟以排除淤砂;排砂時需配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五、
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除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由現場開關控制外,餘閘門由控制室遠方遙控操作,必要時可在現場控制操作。
六、
本水庫各閘門於開啟或關閉後應詳細記錄開啟或關閉之時間及開度。
七、
本水庫各閘門應定期檢查維修,並詳細記載其情形。
八、
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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