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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江宜樺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
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
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
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
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
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6、
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7、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
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
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
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1)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前往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並紀錄檢查結果;下次前往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
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
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
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8)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
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1)
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
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如附表十五)。
(5)
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
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
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
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
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
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
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
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
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
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二)
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
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
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
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
檢查完成時:
1、
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
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
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
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紀錄表(如附表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
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
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
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
發生災害事故時:
1、
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
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六。
(六)
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
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附表四
○○消防局協助查報通報單
年 月 日
第 號

第○聯
附表四之1
○○○政府消防局行政指導單
編號:000001

備註:
一、除依本單行政指導外,並依「協助查報通報單」辦理。
二、
行政指導單書面紀錄格式:一式二聯。第1聯交付接受指導者,第2聯消防大(分)隊為存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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