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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武雄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漁會員工職等占最高設置員額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
最高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最高設置員額三十人以上者,其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辦事處主任不計入第六職等以上員額。
二、
全國、省(市)漁會第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
幹事(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助理技術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四、
技工、工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 十 條 漁會應按前三條規定,依前一年度決算之總收益,計算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據以擬訂員額調整表及每一薪點換發金額,並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前,漁會得暫依前一年度核定之員額調整表及每一薪點換發金額辦理人員聘僱及薪資核發事宜。
漁會為配合漁業繁忙季節,得僱用臨時員工,其員額不得超過最高設置員額百分之十;臨時員工之工資、工作時間、管理、福利及聘僱期間等,應參考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訂定書面契約,並應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所定臨時員工之僱用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五條 漁會員工之年度考核,應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評列優等:
一、
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
主辦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四、
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如期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五、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確有績效。
六、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七、
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八、
辦理漁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漁會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
無故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
三、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
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職達一日。
五、
辦理漁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第五十六條之一
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並於提存之準備金充足時,得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
一、
實施期間:以辦理員工優退之當年度內為限。
二、
申請資格: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資格者。但核准優退員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之員額調整表百分之十。
三、
給與基準:
(一)
基本給與:依前條規定發給之退休金。
(二)
加發給與:以申請優退人員退職後,其同年度剩餘月份之薪給範圍內支付。
漁會於訂定優退處理要點時,應檢討現有員額,訂定精簡人數,並考量業務之銜接,同時應提出整體經營及效益之分析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漁會依前項規定辦理員工優退,每屆次至多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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