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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 中華民國100622
傳藝綜字第1000005329

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  任 柯基良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12日文壹字第0911124737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3329日文壹字第0931108181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220日文參字第0951104276號函備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7520日文參字第0972114432號函備查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98925日傳秘字第0980007110號令修正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100622日傳藝綜字第1000005329號令修正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六、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處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處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處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處網站。

〈三〉  專案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並填具審查初審表併原申請案,簽陳機關首長核示。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另聘之。

〈四〉  計畫須俟本處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處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處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處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