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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0621
署授食字第1001301856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網頁及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畜禽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訂脫氧羥四環黴素Doxycycline於牛、豬及家禽類肌肉之殘留容許量,以供遵循。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