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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稱之前冠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二字,例如○○產物個人○○保險,亦得於名稱前(後)酌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保險商品若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於各險名稱之後冠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時敍明理由。
三、
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前述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名稱標示:
(一)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
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附表四)。(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五)
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六)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七)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八)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九)
要保書。
(十)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及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等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所需非屬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財產保險,僅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
七、
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於停止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停止銷售原因及日期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備查,並自停止銷售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之保險商品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十、
送審保險商品為主保險契約者,保險業應檢附得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相關條款;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應檢附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上開相關條款資料以光碟提供,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二十之一、
保險業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其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並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於計算說明書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之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可採區間方式訂定,並按前述行銷通路以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保險費率。
除政策保險外,保險業送審之火災保險商品承保範圍含有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事故者,應於計算說明書載明其釐訂危險費率之方式及依據,惟屬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者,應於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敘明其計算方式及過程。
二十一、 引用國內、外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並檢附光碟提供相關資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一)
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並應檢附統計表報。
(二)
採修正或組合統計資料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三)
應注意須與保險單條款給付條件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者,應予敘明,且分析有無影響費率釐訂。
(四)
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五)
引用再保險人費率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提供與再保險人往來文件,並說明該再保險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是否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列評等等級。
(六)
參考銷售超過三年之保險業本身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商品者,應檢附參考標的之相關統計資料。
(七)
第一款至第六款應檢附之相關統計資料及文件,應以光碟檔案提供原始資料或經整理後之彙整資料,並標示所用資料之出處及所在網址,且應使用不同顏色標示所採用資料來源。
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填表一般原則說明
2、
送審保險商品屬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者,於附表一免填A11、A12、A15列。
4、
送審保險商品內容將轉入並建置為保險商品資料庫內容,請勿修正或調整格式內容,若編號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編號順序擴增或洽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修正保險商品資料庫格式內容,各式送審附表資料請以「標楷體」12字體報送。
5、
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應包含光碟或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傳送檔案,其命名以創建送審「保險商品名稱」之資料夾,並將各式送審附表○為名分別存放於該資料夾內,其填列方式如資料夾為「○○產物○○保險」,檔案名稱為「附表一」,其路徑即為:「X:\○○產物○○保險\附表一.doc」。
6、
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應力求將詳細內容列述於「送審內容」欄內,各附表若有附件者,請於各附表「備註」欄填寫其名稱,如編號「A11」有附件者,請填如「A11附件」,且勿於該「備註」欄填寫其他相關說明,並請檢附送審光碟或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傳送檔案,其檔名及路徑如:「X:\○○產物○○保險\A11附件」,另附表七除E25外,如有附件者,應同時檢附以「.doc」或「.xls」格式存放之電子檔,以「.xls」格式檔案檢附者,應保留檔案各欄位內之計算式。由於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鍵存表格或附件,條款或各附表中若有附件表格者,請以附件存檔,並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並應以「.xls」、「.doc」或「.pdf」格式為宜。另若同一編號項目有多份附件資料檔案者,如三份附件檔案者,請填如「D3附件;D3a附件;D3b附件」(請注意字母大小寫),以下類同,不另複述。
11、「簽署人」欄簽署請於欄位內繕打簽署人姓名,保險商品資料庫完成後,應依保險商品資料庫需要查填之。
附表一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
玆聲明對所送審○○○○保險商品,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及相關送審文件所列各項內容,已遵照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原則,並符合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相關簽署人員願負本保險商品良窳與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送審單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分公司)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張○○(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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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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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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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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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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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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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保險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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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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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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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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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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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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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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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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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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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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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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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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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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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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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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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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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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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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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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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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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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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A1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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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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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審件數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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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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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責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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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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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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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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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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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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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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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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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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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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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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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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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或預定銷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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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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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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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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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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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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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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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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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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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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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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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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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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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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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附加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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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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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附加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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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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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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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業務險別」列請填寫依保險業年度報送「監理報表」所列示之業務險別,請填如「信用保險」、「責任保險」、「健康保險」等。若送審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依據係由契約所構成,且該契約為送審商品之重要內容者,應併同檢附該契約送主管機關審閱。
2、
「契約類別」列請依送審商品種類填寫,填如「主保險契約」、「附加保險」、「附加條款」或「其他」。
3、
「送審次別」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送審之次別,如第一次僅需填「1」,第二次請填「2」,以下類推。
4、
「審查方式」列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應採審查方式之類別填列,請填如「核准」、「核備」、「備查」、「簡易備查」(一般原則說明註2所列保險商品)、「其他」。
5、
「商品簡介」列請略述保險商品內容,並請以檢附檔案且於備註欄填「A7附件」。
6、
「申請類別」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究係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條第○○項第○○款規定送審,請填如「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
7、
「研發類型」列請填列代號如A:自行設計;B:參考本公司參考標的保險單條款設計;C:參考他公司參考標的保險單條款設計;D:參考國外參考標的設計;E:除費率外與參考標的相同或大致相同;Z:其他。
8、
「參考標的」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係參考已核定保險商品之核定日期文號及保險商品名稱,填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月○○日金管保二字第○○○○○○號函核准○○○○○產物○○○○保險附加條款」或「英國○○○公司○○○保險商品」。若援用已核准之條款或國外保單者,應檢附原始參考條文及國外費率資料,並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請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9、
「待審件數及名稱」列請填列已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核准」制待審保單件數及保險商品名稱,無需包含於送審保險業送件日時,已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補正或核定之保險商品,其填寫方式如「3件包含○○產物A保險商品、○○產物B保險商品、○○產物C保險商品」,各式保險商品名稱應請列示全名。若屬「備查」制之保險商品無需填列。
10、
「賠付責任基礎」列請填列保險商品賠付責任基礎,各險均需填列非僅限於責任保險,並請填列代號如A:事故發生制;B:索賠制;C:索賠及報告制;Z:其他。
11、
「給付方式」列請填保險給付方式,並請填列代號如A:現金一次給付;B:現金分次給付;C:實物給付;Z:其他。
12、
「預定利率(%)」、「預定損失率(%)」、「附加費用率(%)」、「預期利潤率(%)」請填列其條件及數值,若無條件者請填如「無條件及18.3%」,若有多重條件者請填如「年繳保險費及3%;半年繳保險費及6.2%;季繳保險費及9.2%;無條件及18.3%」,若送審保險商品之特性不適用或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3、
「銷售或預定銷售日期」及「送審日期」列之填寫方式為西元年月日如2003年12月31日,請填列為「20031231」。
14、
「發文字號」列請填寫送審保險業發文之字號,請填如「(95)保○○產精字第○○○號函」。
15、
「參考標的網址」列請填列A11參考標的之網址,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6、
「新型態保險商品」列請填列若符合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新型態保險商品定義者,其具體相關事證內容,並將認定函或相閞資料,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17、
「保險商品編號」列,若屬「備查」制之保險商品,應先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填之,若屬「核准」制之保險商品者免填(保留空白)。但保險商品資料庫建置完成後,應依保險商品資料庫需要查填之。
18、
「得附加標的」列請填寫本送審保險商品內容(通常送審內容為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可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名稱,請填如「○○產物○○附加條款、○○產物○○附加條款、○○產物○○附加保險」,並應將「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19、
「得附加於標的」列請填寫本送審保險商品內容(通常送審內容為附加條款)可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名稱,請填如「○○產物責任保險契約」,並應將「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20、
「其他說明事項」列,若屬巨大保額商業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含有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事故者,請檢附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並於「備註」欄註明如「A28附件」。
21、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二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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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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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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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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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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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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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保險商品內容保證確實符合中華民國保險法或其授權所定命令、應注意事項或其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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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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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保險商品內容保證確實符合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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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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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已確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及相關附表格式說明內容填具,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光碟或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傳送檔案,齊備後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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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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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簽署人員均具有適任資格,且無不實或錯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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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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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有明確定義並釐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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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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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所列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且承保範圍不逾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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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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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各項給付或理賠符合損失填補原則,無引發不當得利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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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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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或免除、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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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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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無漏字、錯別字、相互矛盾或易致誤解之可能,且簡明易懂,對重要條款(特別為除外責任)有以明確或顯著方式令保戶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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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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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無使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規定所享之權利,亦無加重其義務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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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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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商品無對特定對象施以不當差別性待遇,且無引人錯誤之疑虞,或除基於核保考量外,無對特定對象予以拒保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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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送審內容」欄請就「項目」欄所列內容填具若為「是」者請填如「Y」;若為「否」者請填如「N」,若為「不適用」者請填如「NA」。若需補充說明者,請於「備註」欄中列示相關說明。
2、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三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玆聲明對所送審○○○○保險商品,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保險單條款、計算說明書或相關送審文件所列各項內容,已遵照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原則,並符合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相關簽署人員願負本保險商品良窳與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張○○(簽章)
核保簽署人員:李○○(簽章)
理賠簽署人員:陳○○(簽章)
法務簽署人員:林○○(簽章)
精算簽署人員:王○○(簽章)
保全簽署人員:趙○○(簽章)
投資簽署人員:孫○○(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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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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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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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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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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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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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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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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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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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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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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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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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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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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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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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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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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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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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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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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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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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簽署類別」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及要保書中「簽署人2」欄列示簽署人員所屬類別(如為空白則屬法務類),請填列代號如C:法務類;D:精算類;E:核保類;F:理賠類;G:保全類;H:投資類;Z:其他。
2、
「編號」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第○○條,如第一條請填如「D1」,第二條請填如「D2」,以下類推,若條款需分章節,各章節之條次仍請續依前一章節條次依次編號。
3、
「項目」欄應請參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並填寫送審條款標頭,填如「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費的計算」或「承保範圍」。
4、
「參考標的」欄請填寫參考本會核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名稱,填如「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或已核定並建置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之保險商品名稱,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
5、
「差異程度」欄請就附表四或附表五之「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間之差異程度,並區分為A至E等五級,若屬完全相同者請填代號「A」,若屬完全不同者請填代號「E」,由簽署人員自行評估「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之文意及精神差異程度。
6、
「簽署人1」欄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姓名;「簽署人2」欄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外之姓名,若該「簽署類別」屬法務類條款者,「簽署人2」欄得免填(保留空白)。編號「E25」仍應於「簽署人1」欄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姓名。
7、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8、
本附表應增列明定編號「E25」要保書之負責簽署人員,其中若無「參考標的」或「差異程度」者請繕打「X」。
9、
財產保險商品需有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核保簽署人員、理賠簽署人員、法務簽署人員及精算簽署人員簽署;財產保險商品其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及人身保險商品另增加保全簽署人員及投資簽署人員簽署,均需於聲明事項下方簽章。
附表四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單條款對照表(初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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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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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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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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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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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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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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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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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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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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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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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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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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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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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編號」欄請填寫本次送審條款第○○條,如第一條請填如「D1」,第二條請填如「D2」,以下類推,若條款需分章節,各章節之條次仍請續依前一章節條次依次編號。
2、
「項目」欄應請參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並填寫送審條款標頭,填如「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費的計算」或「承保範圍」。
3、
「送審內容」欄請填寫本次送審內容,並請加掛「第○○條」之文字,「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有所差異者,請於差異部分加劃底線以資區別,並應先已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另為便於消費者審閱條款,若條款過長者,應請檢視需要分條列示,俾便於消費者閱讀。因業務需要報送外文者,請附中文譯本。但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就「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差異加劃底線者,不在此限。
4、
「參考標的」欄請填寫參考本會核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各式示範條款或參考條款名稱,填如「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或已核定並建置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之保險商品名稱,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
5、
「參考內容」欄請填寫所參照或參考條款內容,「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有所差異者,請於差異部分加劃底線以資區別。但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就「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差異加劃底線者,不在此限。
6、
「說明」欄請填寫相關說明事項,「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相同者,應註明與參考內容相同;若有所差異者,應說明修正之理由。
7、
「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欄、「備註1」欄及淺藍底框格部分,係供主管機關填寫,送審保險業請勿填寫。
8、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複審保險商品免報送本附表檔案及紙本。
附表六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茲聲明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附加保險)之審查,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無論條款及計算說明書等所列各項內容,已符合保險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原則,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費率符合公平且適足。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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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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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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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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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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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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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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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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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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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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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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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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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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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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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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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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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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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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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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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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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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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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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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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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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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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配置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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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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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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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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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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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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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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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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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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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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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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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法務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未來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理賠申訴或糾紛、條款未臻明確,可能或潛在之影響加以評估,並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
2、
「精算評估意見」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對持續性風險評估、費率計算有重大影響之因素等,依其專業知識予以評估,其中至少應包含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經驗是否適足及未來波動預測,依險別特性各項準備金提存方法及提存是否適足,並對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是否適當且符合關連性,費率釐定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檢視有無符合保險法令規定。
3、
「精算聲明事項」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聲明,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所列計算公式及計算費率所採用之基礎,均已與條款相符,且已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已盡專業義務及充分考慮保險暨精算原理,有無解約金等各項精算數據。人身保險商品另應增列經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有無異常。
4、
「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損失率、費用率、投資報酬率或其他精算假設與送審保險業實際經驗比較說明並附對照表,該對照表至少應包含假設項目、本公司實際經驗及說明欄,並以「.doc」格式及以附件檔案,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5、
「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核保簽署人員評估,並應包含「再保險規劃及評估」及「風險控管機制評估」,前者應敘明採行再保險型態(比例或非比例性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率、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等;後者應敘明可能經營風險分析如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並對承保範圍對送審保險業穩健經營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加以評估,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如自負額、累積風險總額控制。另財產保險商品其保險費率釐訂,若設計含有核保技術調整係數者,應敘明其合理性及採行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及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規定。
6、
「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理賠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可能面臨消費者申訴、調處、仲裁或訴訟,對送審保險業及社會成本,並對消費者道德危險可能或潛在之風險控管機制。
7、
「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保全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
8、
「風險控管說明書」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就各項投保金額及年齡上限設定提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明,並由投資簽署人員、精算簽署人員、核保簽署人員及風險控管相關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李○○;○○○」。
9、
「資產配置計劃書」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一年且涉及利率風險之財產保險,及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投資簽署人員及精算簽署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
10、
「利率敏感度分析」、「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及「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人身保險商品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時,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其填寫內容及簽署人員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1、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七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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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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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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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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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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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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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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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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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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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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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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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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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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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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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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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法對費率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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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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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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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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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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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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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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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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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險(附加條款)附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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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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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計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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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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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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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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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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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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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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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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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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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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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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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16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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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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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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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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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或其調整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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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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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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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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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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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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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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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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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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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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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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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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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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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費率表:(免填,但請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4附件」,並應區分純保險費及附加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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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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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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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2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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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5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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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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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保險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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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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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直接綜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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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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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本業務險別直接綜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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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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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須附相關資料及國外資料之中譯文,請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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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29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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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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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統計表格(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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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3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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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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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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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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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費調整計算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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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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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經驗分紅公式(團體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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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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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保險業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健康保險適用):(免填,但請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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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E3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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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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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彙繳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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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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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額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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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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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費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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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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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利潤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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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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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敏感度測試分析(人身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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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對象,請勿簡略引述保險法之內容。
2、
「繳費期間」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期間,如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並以一次繳付保險費者,請填如「一年期」。
3、
「繳費方法」列請填代號如A:年繳;B:半年繳;C:季繳;D:月繳;Z:其他;若有多重繳費方法時,請填代號如「A;D;Z」
4、
「風險計價基礎」列請填代號如A:保額/每年;B:車輛數/每年;C:建築單位/每年;D:面積/每年;E:薪資/每年;F:人數/每年;G:銷售量/每年;Z:其他。
5、
「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請填列除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外,其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所需提存準備金之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如保費不足準備金。
6、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列應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
7、
「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列請填如「A;○○○○○」,其中第一碼代號如A:純保險費法;B:損失率法;C:經驗法;D:再保人費率;Z:其他,其後為精算費率方法之說明與費率計算細節。
8、
「附加費用率分析」請填列包括投資及其他收入考量。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於計算說明書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附加費用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依前述行銷通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附加費用率。
9、
「純保險費分析」請填列包含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之分析。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
10、
「其他考量」請填列包含業務類別分配變化、內部作業改變、外部環境改變、隨機風險及系統風險等,並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填寫。
11、
「預估保險費收入」列請填列送審保險商品核定後,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之預估年度總保險費收入為多少,請填如NT$7,000,000,無需另填如約新台幣七百萬元。
12、
「保險費調整機制」列請陳述未來若損失率或綜合率不佳時,保險費或核保作業機制將如何調整。
13、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14、
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如常有漏列「投保年齡限制」或「投保金額限制」內容。
15、
「總費率表」,應以「.xls」形式,並以年繳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核計總費率表,並依各精算假設及附加費用等明確定義,如下表之健康保險,應包含男女性、年齡(原則以每5歲為一級距)、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總保險費,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若送審保險商品其總費率表無法完整呈現者,則可依實際需要以公式方式呈現,並詳細列示其基本保險費(率)及各費率參數係數表,備供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依前述行銷通路,可採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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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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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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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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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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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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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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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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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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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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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健康保險若未有提供附保證續保條款者,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附表八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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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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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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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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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條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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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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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與費率關連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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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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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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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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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意外責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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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如「F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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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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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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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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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代車費用給付」。
2、
「送審內容」欄請填寫承保範圍給付項目之內容,並應與保險單條款內容相符。
3、
「給付條件說明」欄請填寫領取保險給付之重要條件說明,如比率式或固定式自負額或申請給付時間限制等。
4、
「統計資料來源」欄請填寫統計資料起迄西元年份、資料來源及統計基礎,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為最近3-5年統計資料,並請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供參。
5、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
附表十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茲聲明對所送審○○○○保險商品下揭項目,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修正後本保險商品各項內容,已遵照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原則,且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相關簽署人員願負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
此致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張○○(簽章)
核保簽署人員:李○○(簽章)
理賠簽署人員:陳○○(簽章)
法務簽署人員:林○○(簽章)
精算簽署人員:王○○(簽章)
保全簽署人員:趙○○(簽章)
投資簽署人員:孫○○(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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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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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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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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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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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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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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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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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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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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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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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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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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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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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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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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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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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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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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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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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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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簽署類別」欄請填寫本次送審內容(條款、要保書或計算說明)中「簽署人2」欄列示簽署人員所屬類別(如為空白則屬法務類),請填列代號如C:法務類;D:精算類;E:核保類;F:理賠類;G:保全類;H:投資類;Z:其他。聲明書下方簽署人員簽章部分,僅就本次送審內容負責簽署人員及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章。
2、
「編號」欄,若屬條款變更者,請填寫條次,如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請填如「D1」,第二條請填如「D2」,以下類推,若屬其他項目變更者,請填其編號如「投保年齡限制」變更,請填如「E8」。
3、
「項目」欄,例如若屬「保險商品名稱」變更者,請填寫「保險商品名稱」;若屬「條款」變更者,請填該條款標頭如「保險契約的構成」;若屬「計算說明書」變更者,請填如「投保年齡限制」等。
4、
「送審內容」欄請填寫本次送審內容,如屬條款者請填送審條款內容,並加掛「第○○條」之文字。
5、
「原核定內容」欄請填寫該已核定之內容,並請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如屬條款者請填送審條款內容,並加掛「第○○條」之文字。
6、
「參考標的」欄名稱請填寫如「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或已核定並已建置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資料庫之保險商品名稱,其中應以參考條款或示範條款為優先適用,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7、
「參考內容」欄請填寫所參照或依據條款內容,「送審內容」欄擬依據「參考內容」欄作調整者,請於其差異部分加劃底線以資區別。但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就「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差異加劃底線者,不在此限。若無「參考標的」者本欄免填(保留空白)。若屬配合法令修正者,並應列示該法令修訂日期、名稱、條次,填如「950901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2點、第43點」。
8、
「差異程度」欄係就「送審內容」欄與「參考內容」欄彼此間之差異程度,並區分為A至E等五級,若屬完全相同者請填A,若屬完全不同者請填E,由簽署人員自行評估其與參考內容之文意及精神差異程度。若無「參考標的」者免填(保留空白)。
9、
「說明」欄請填寫本條相關說明事項,如「送審內容」欄與「原核定內容」欄有所差異者,應說明修正之理由。
10、「簽署人1」欄若部分變更屬條款類者如「D1」等,均需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姓名,非條款類者得免簽署並請保留空白;「簽署人2」欄請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外之姓名,若該「簽署類別」屬法務類條款者,「簽署人2」欄得免填(保留空白)。編號「E25」仍應於「簽署人1」欄繕打法務簽署人員姓名。
11、本附表適用於已核定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含條款、計算說明或商品組合等相關事項之變更,或對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有無辦理部分變更之回覆),辦理部分變更時應確實檢附相關文件,如部分變更附表八系列、附表九者,應檢附該變更部分之附表八系列或附表九(變動部分)及其相關資料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報送本附表時,應併同報送附表十一,但免報送附表三。回覆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但無辦理部分變更時,得免填「送審內容」欄,但應於「說明」欄敘明未依主管機關建議意見修正之原委。
12、「變更屬性」欄請依送審內容部分變更特性,填列代號如A:配合法令修正並作部分變更;B: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意見並作部分變更;C:停止銷售(另請於「編號」欄填「A2」,「說明」欄填寫停止銷售日期及相關內容,若有附件者請於「備註」欄填寫如「A2附件」,其餘主管機關建議意見之「編號」欄得免填);D:已作部分變更(若主管機關函覆建議意見前或自主性已辦理部分變更者,如96年3月2日主管機關函覆建議意見,惟送審保險業已於96年2月2日已作部分變更,請依主管機關建議意見逐一「編號」欄序列填寫,並於「說明」欄說明已作部分變更);E:自主性辦理部分變更;F:經檢視主管機關建議意見後不作部分變更(應於說明欄逐項回復);Z:其他。
13、「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欄、「備註1」欄及淺藍底框格部分,係供主管機關填寫,請送審保險業勿填寫。
14、「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欄若部分變更內容係配合「前次主管機關建議意見」而修正者,應確實填寫之,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15、新增要保書樣態時,原有第一份要保書編號列示為「E25」,新增第二份為「E25A」、第三份為「E25B」,以次類推,應檢附文件為附表十、附表十一、新增與參考之要保書及其相關資料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已核定要保書部分變更時,依原有要保書編號填列,並需詳列與原核定內容之對照說明,應檢附文件為附表十、附表十一及修改前、後之要保書及其相關資料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16、部分變更內容與原送審內容有重大差異,且與原送審評估意見不同時,亦應就其「評估意見」增列於本附表。
17、由於保險商品資料庫無法鍵存表格或附件,條款中若有附表或附件者,請以附件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並於「備註」欄註明如「D3附件」、「E25Ba附件;E25Bb附件」。
18、保險商品屬費率變更者,除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外,亦須檢附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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